从广告推送到诈骗电话,从垃圾邮件到推销短信,个人信息的泄露让人们的生活不堪其扰。利用工作之便出卖客户电话号码,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移动营业厅工作之便,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经顾客同意,私自将顾客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至各类微信拉新群内,供他人注册抖音、京东、淘宝等软件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利几元至十几元不等。截至案发,张某某非法获利9876.5元。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据此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今年6月30日,雄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9876.5元;在省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永久删除全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雄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志洲认为,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隐私面临严重威胁,给群众带来极大不安全感。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是打击的重点。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作为雄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彰显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鲜明导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身处哪个岗位,都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群众亦要增强防范意识,在维修、缴费等需要他人操作手机时,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业务范畴,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专家点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秦伟指出,数字技术的应用在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率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量极大,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诱骗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引发多种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是一起典型案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及公益诉讼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作为与担当。
本案中,法院于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指出张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层面,综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同时,法院也提醒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本案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从社会效果层面来看,推动了全社会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合力,增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
文/张晨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