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两起养老诈骗案件,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1名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虚构投资养老项目 组织旅游拉人入骗局
据了解,侯某某、林某某等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林某某与侯某某注册成立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12月间,侯某某、林某某以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李某、靳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组织旅游、召开推介会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虚构投资养老项目,承诺定期高额返利,共骗取李某某等100余人投资款共计4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近300万元。
其中靳某某负责公司财务,李某任市场部经理,徐某某任销售主管,黄某某任业务员。部分被告人退回赃款13万余元。
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侯某某及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某虚构投资养老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100余人非法集资,集资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其返还部分投资人本息系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靳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最终,侯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团伙成立两家科技公司唱双簧 以上架费、藏品收购费骗老年人入陷阱
同日,在大兴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黄某某等9人犯诈骗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1月间,黄某某先后成立两个文化科技类公司,聘用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利用通讯工具技术手段,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等方式,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或低价购买藏品高价代为出售等为诱饵,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上架费、藏品收购费等共计220余万元。
其中黄某某为上述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孙某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管理销售、培训、冒充买家打配合,郑某、郭某某、黄某、邓某、李某、杨某某系公司销售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张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黄某某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张某某、孙某某对其任职期间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业务员对各自参与的诈骗数额负责。该案被告人利用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通过远程、非接触式方式设置骗局,骗取被害人财物,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该案被害人多为老年人,地域范围广,社会危险性大,性质恶劣。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判决。
其中,黄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孙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郑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郭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邓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