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北京平谷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拍下一辆车,因发现车辆不带京牌,便拒绝付款,如此悔拍,他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2021年10月,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谷法院依法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将该车辆竞拍成功。
按照公告要求,竞买人在竞拍成交后15日内支付尾款。期限届满,王某仍未缴纳。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王某以“正在筹款”为由要求宽限付款期限,后称其误以为该拍卖车辆为京牌小客车带牌拍卖,竞拍成功后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才发现并非带牌拍卖,明确表示不要该财产,且不再支付尾款。执行法官多次向其解释悔拍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绝支付。经平谷法院书面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再次限期要求其交付尾款,王某依然拒绝支付。
之后,平谷法院依法发布公告,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对王某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后,再次成交价格扣除王某已支付的保证金后仍低于王某竞拍价格,平谷法院依法责令王某补交扣除保证金后的差价。在执行法官告知其法律后果后,王某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将差价交至法院。
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的悔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网络拍卖,在竞拍前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考虑是否竞拍,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事项,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及须知,切不可随意悔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 吴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