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些头部主播偷逃税,短视频切割电视剧、电影等问题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今年您关注到了网络直播平台涉税问题,请问您为什么会关注这个话题?
赵冬苓:财税问题一直是我关注的问题。
关注直播平台收税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去年的一些新闻,比如头部主播薇娅偷逃税被罚13亿,这个消息所有人听了都会吓一跳。
这两年直播平台发展非常快,通过去年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外界才得知主播的收入是如此惊人,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直播平台纳税的问题。
北青报:您如何看待平台主播偷逃税的问题?
赵冬苓: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面。
第一,任何人偷税、漏税或者逃税都是不对的。平台主播或相关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加强检查。第二,直播是新生事物,国家的法制法规在这方面有《电子商务法》等规定,但还需要更细化的规定。
平台主播偷漏税的问题,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国家财税的损失,另一方面,对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
另外,我注意到,这几次被查主播偷漏税的方法,和当年的娱乐圈是一样的,比如通过开设工作室等。其实,有一些地方为了开拓税源,主动邀请明星、头部直播等去开工作室,可以避掉一些税。如果有关方面过了一段时间又来查,就会发现数目非常吓人。
北青报:目前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
赵冬苓:是的。但我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虽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但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必要的操作指引,难以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税收监管提供充分保障。
北青报:如何过于原则?
赵冬苓: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等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具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认证义务和信息报送义务。
但是由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该项制度操作性不强。
比如,报送的前置条件难以满足。涉税信息报送需建立在“实名认证”基础上,但这些主体是否进行市场登记、税务登记,平台只有“提示登记”权利,无法硬性要求。
还有,《办法》要求平台报送的信息内容主要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但身份信息是否区分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何为“其他涉税信息”,尚不明确。如何做好涉税信息报送和使用安全性,缺乏必要保障。
尽管《办法》第8条规定,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但对于何为“必要措施”,报送的标准和界限为何,如何加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等等,未予规定。
北青报:您觉得应该如何规范?
赵冬苓:直播营销人员存在“头部、腰部、尾部”之分,互联网平台也有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的区别。平台应在多大能力和限度内报送涉税信息,目前缺乏制度配套。
对于活跃用户数量较大的大型平台乃至超级平台,其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与中小平台存在何种差异,是否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尚不明确;对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新创平台运营商,是否可以排除适用某些信息申报规则,也未予以明确。
每个主播的分量也不同,像薇娅、李佳琦等都是头部主播,同时也有吸金能力很差的主播。我认为,应该分平台管理、分艺人管理。比如可以针对不同规模的平台和艺人进行分类管理,收入低的主播可以适当减免,这样有利于他们的发展。当然,这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另外,关于缴税,我们国家规定是属地管理,即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缴税,但我国直播经济发展存在地域不平衡,直播平台的注册地点与从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经营地点不对应。
以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为例,平台注册地在上海、北京,但网络主播却来自于全国各地。在税收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下,直播平台应向哪个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报送程序规则如何?对此,目前法律并无统一规定。
北青报:您认为,要有一个合规性的指引?
赵冬苓:是的,这样行业才能健康发展起来。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可结合不同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对《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条款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内容、时间、对象等。
比如,如果有工作室可以避税,大家可能都想着避税;但如果一开始就有合规性的指引,告诉大家这样是不可以的、违法的,我认为大部分人是不会冒违法的风险的。
现在管理直播平台,更应该是这样,一开始就应该有合规性的指引,引导平台和直播艺人,应该怎么缴税、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