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理赔难度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借款人意外险条款指定贷款机构为第一受益人”……近期,部分地方银保监局在第四轮财险公司备案产品抽查发现了诸多问题,6家保险公司因此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2家险企在未来3个月内被禁止“上新”。
业内人士表示,产品备案制提高了市场效率,但部分险企在经营中存在产品设计不合理、备案不规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问题,监管还须强化检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消费者也需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抬高理赔门槛侵害被保险人权益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对中银保险、中国人寿财险、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中铁自保公司、阳光财险5家财险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吉林银保监局对鑫安汽车保险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两家保险公司由于抽查产品存在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等情况,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要求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除外。
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抽查反映出多方面问题。例如,在申请理赔方面,众惠相互、中银保险、中国人寿财险都涉及理赔申请材料缺乏合理性的问题,监管机构点名某险企“理赔材料涉嫌增加理赔难度侵害被保险人权益”。
出险之后消费者要向险企发起理赔申请,提供哪些理赔材料才是合理的?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昱淳精算咨询合伙人徐昱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同的保险事故需要提供不同的理赔材料,但险企要求消费者提供的理赔材料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材料的相关性,二是材料的可提供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简化理赔程序而非将程序复杂化。
从产品开发来看,北京银保监局指出,某财险公司的健康险保险条款中存在未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基准费率为区间值、引用已废止标准等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有的产品开发“禁忌”监管机构已有明确要求,但险企仍然打擦边球,可能还是抱有侥幸心理。例如,银保监会在《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徐昱琛表示,有的险企可能担心“不保证续保”字样会影响消费者在投保时的选择,没有明确表述主要还是从销售角度进行考量。对短期健康险应当怎样续保,业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就明确建议,允许短期健康险可承诺续保,实现对消费者的长期保障。
在责任免除方面,吉林银保监局指出,鑫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同时,另一险企的免责条款表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机构查出的这些问题背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做大保费规模的冲动;第二,减少赔付。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消费者还需要睁大眼睛,看清保险条款,尽量避免后期陷入纠纷。
借款人意外险贷款机构是第一受益人
根据北京银保监局信息,某财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险条款指定贷款机构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相关规定。同时,该公司意外险基准费率与贷款利率挂钩,费率厘定不合理。
徐昱琛分析道,尽管监管机构通报的是保险条款的问题,但联系到实际,其背后的捆绑销售、费率畸高等问题更值得关注。
首先,从借款人意外险的销售场景看,这样一款指定了“贷款机构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产品不会有消费者主动购买,只会是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被要求购买,即捆绑销售。事实上,捆绑销售问题在行业存在已久,监管机构多次下发通知进行规范整顿。
近年来,银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意外险市场监管,维护意外险市场秩序,但业内人士表示,意外险定价机制不合理、销售行为不规范等市场乱象依然存在。
据知情人士透露,银行捆绑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包括意外险、保证保险等,对出险概率极低的保险产品,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售手续费率可高达保费的90%,而保险公司为了更多保费和利润,在特定渠道销售的产品费率远高于正常水平。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等问题也导致捆绑销售的意外险对于险企而言难以真正赚钱,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
从第一受益人角度来看,徐昱琛表示,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结合现实情况,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遇到额外附加条件,一般不会将贷款机构作为意外险的第一受益人。
文/证券日报记者 冷翠华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