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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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格林柯尔创始人、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在社交媒体上称,其已于1月11日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所涉及的赔偿请求事项之多、数额之巨较为罕见。在这份赔偿申请书中,顾雏军共提出了16项赔偿事项申请。除了提出巨额的人身自由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外,他还提出要求赔偿其被刑事拘留以前控股的4家国内上市公司(原科龙电器、扬州亚星客车、安徽合肥美菱电器、湖北襄阳汽车轴承)的股权以及系列非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近8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等10余项经济权益赔偿。
顾雏军提出申请赔偿的理由是:佛山市公安局于2005年9月2日对其执行逮捕所依据涉嫌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已撤销。“也就是说,检察院批准经公安执行的逮捕罪名最终完全不成立。”
他认为,公安机关依据这两项“最终完全不成立”的罪名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实施扣押、查封和冻结手续,最终导致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抢、被毁。
顾雏军案是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也是多年来备受经济及法律界关注的典型经济案件。
顾雏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我领导之下,仅仅三年时间,科龙的销售额从37亿元增长到120亿元。如果我没有被抓,现在的科龙有什么理由比不上现在的几家家电巨头?”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