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外界关注的一个话题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有哪些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都是以权谋利型犯罪。作为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制度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予以回应。
她说,一是有助于及时阻止、阻断犯罪分子实现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消除一部分人通过职务获取非法利益的幻想,助力职务犯罪预防。二是有助于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的人的经济来源,甚至使其生活陷于窘迫,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三是有助于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和消除因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伤害。四是有助于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诉讼中断、拖延,因而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尽快恢复社会经济秩序。
她还特别提到,对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也是追逃劝返的重要措施。
“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
她表示,总的来说,这一特别程序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
“总体上看,虽然办理了白静、彭旭峰等一批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这项程序的价值应该说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最高检正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熊颖琪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