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与紧急变道的两辆车相撞,浙江湖州司机潘某急刹车后致使坐后排未系安全带的父亲猛然前冲昏迷,后因颅脑损伤成为植物人。潘某就赔偿问题与另外两方未达成一致,遂到法院诉赔。
日前,湖州吴兴区法院审理判决了这起案件:原告潘某父亲因未系安全带担责20%,两被告各担责40%。
澎湃新闻12月1日从吴兴法院获悉,事故发生在湖州市三环东路立交桥附近。去年1月31日,80岁的潘爷爷随儿子出门办事,行车至事发路段附近,陈某驾驶的小轿车从最右侧匝道往左侧变更车道,紧接着行驶在陈某左侧车道内、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也往左紧急变更车道。驾车行驶在货车左侧的潘某情急之下紧急踩刹车至轿车停止,后排未系安全带的潘爷爷瞬间前冲,当场昏迷。
当时场面虽惊险,但因三车并未碰撞,路面交通依旧正常行驶。潘某立即带父亲到医院检查救治。经鉴定,潘爷爷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的伤残被评定为一级,今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父亲伤势如此严重,潘某随即补报警寻求帮助。经交警调查,找到了事发当时的另两车驾驶员陈某和张某,两人回忆称确实有过惊险的一瞬间。由于本起事故中三方车辆未碰撞,且处于监控盲区,因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交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后因三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潘某代理父亲将陈某、张某及其所在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潘爷爷各项损失共计128.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驾驶的车辆突然紧急刹车,与被告陈某、张某往左侧变更车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陈某、张某在未尽注意观察义务的情形下变更车道影响了本车道内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难以确定被告陈某、张某的责任大小,法院依法推定被告陈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而潘爷爷作为原告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在机动车快速行驶状态下紧急制动时扩大了损害的发生,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潘爷爷、被告陈某、被告张某各按20%、40%、4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