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长江纪要》)。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介绍,研究起草或修订涉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等司法解释,加大裁判规则供给。
杨临萍在会上介绍,目前,长江、黄河流域各地法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793个,先后成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环境资源法庭,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机制,基本实现专门化审判机构的全覆盖。
杨临萍表示,完善案件集中管辖。结合流域生态系统特色,构建契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如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江西依托“5河1江1湖”实行集中管辖。拓展流域司法协作。
指导构建长江经济带“11+1”、黄河流域9省区和长江上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等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基本建成全流域司法协作模式。推进外部协调联动。先后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流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长江委、黄河委等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流域环境治理格局。
杨临萍表示,制定完善司法解释,本次会议发布的两个纪要,就是针对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重点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
先后审理形成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三清山巨蟒峰案、长江“鳗鱼苗”案、“绿孔雀”案、“五小叶槭”案等一系列标志性案件,有力推动长江、黄河流域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
杨临萍还指出,着力丰富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实践,深入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对流域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