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
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呼某曾表示:“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
11月10日和11日连续两天,“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避风港吗”“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等话题冲上热搜榜单,备受广大网民关注。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岩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条例非但不会纵容“老赖”,反而会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辅之以逐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它必将重塑现有民间债权债务的格局,对于提高市场个体的诚信度和整个市场机制的活力,意义重大而深远。
宣告破产后进入免责考察期
据民事裁定书内容,深圳中院查明,2014年至2016年间,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将260万元的卖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通报显示,呼某当前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9月2日,深圳中院开始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一案。11月1日,呼某向深圳中院申请宣告破产。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齐岩冰进一步分析指出,免责考察期是和财产造册、债权申报、财产分配方案以及限制债务人特定行为、破产和解等配合使用的,建立在考察期满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的前提之上。因此,它和破产重整一起,属于破产立案后督促债务人主动创造价值和条件进行偿债的激励机制,而不是豁免机制。考察期内,上述破产程序依然要依法进行。
“如果债务人有真实的偿债意愿,3-5年的考察期已经足以考验其对于既往债务的偿债能力,过于冗长的期限无疑将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处于极度疲劳的纠缠状态,在考察期届满时有条件的予以免除和重生,是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的一面,对于建立公平高效的市场机制而言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相反,如果经查实债务人在考察期内有拒不执行限制行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违法失信行为,考察期届满也不会产生债务免除的效力,债权人依然可以依法追究,甚至可以突破个人破产的程序予以个案追究,而债务人也将面临法律更为严厉的追究,如承担刑事责任。”齐岩冰说。
条例实施以来,三类程序均已出现首案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截至3月31日,条例实施首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申请并未呈现井喷式增长。
另外据了解,在保证债权人利益方面,个人破产条例做了很多特色安排,如50万元债权申请的较低门槛、区分债权性质设定不同对待准则、管理人与债权人委员会的选定、对于债务人财产造册和分配方案以及重整考察的表决权监督权、利益受损的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等等。
对此,齐岩冰认为,该条例的实施第一次使债权人可以摆脱以往单兵作战的局面,通过债权人会议合法地形成讨债合力,比以往维权的效率和效果都将大幅提高。
7月19日,深圳裁定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组首案。债务人梁先生是深圳一名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2018年开始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但产品一直未能获得稳定客户资源,加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梁先生陷入经营困境,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最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深圳办结。76岁的张先生在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于1999年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仍存在欠债97万余元,退休后,张先生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与上述两案不同的是,呼某是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个人破产在深圳试点之后,能否推向全国
对于民众最为关心的“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滋生老赖”等问题,齐岩冰解释道:“长期以来,对于个人债务的追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个案相互独立债务难以整合,对债务人也难以形成集中的约束机制,是造成执行难和‘老赖’多的重要原因。个人破产可以打破这种松散局面,将债务人的债务依法集中处理,不但可以提高偿债效率,还可以节省大量司法成本,同时也对债务人在设定的破产、重整或者考察期内进行全面监管和督促,进而快速建立对其财产和偿债进行统一把控的机制,对于那些恶意逃债的老赖行为,惩罚的力度和效果只会提高不会减弱。”
那么,深圳又因何能成为个人破产的试点城市?齐岩冰从立法层面解释道,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示范区,国内很多立法都是以深圳作为试行的开端的,比如最早的合同立法、土地出让立法、房产预售与交易立法等等。深圳是国内推行市场经济实践经验最丰富的城市之一,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从数量还是复杂程度,都居于全国前列。因此,从深圳开始试行个人破产条例,同深圳的经济特区地位,以及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市场成熟度是比较匹配的。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从经济发展层面分析指出,深圳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实际上也是在整个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重新梳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表现。深圳之所以成为个人破产条例的先行先试区,与深圳在过去几十年里不断创新发展大环境有直接关系,由于整个经济超速发展,加上近两年来的疫情影响,势必会带来一些极个别的债务危机爆发,因此在深圳进行试点,是比较符合深圳的发展特点的。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鼓励创新等方面都有其积极意义。
据了解,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后,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至于未来个人破产条例能否推及至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地区,齐岩冰表示,除深圳之外,浙江省的探索,以及北京上海等地也都有了相应的立法计划,充分说明,个人破产这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并有望在试行几年后正式纳入国家立法的范畴。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