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三亚交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286起。其中,涉酒驾驶22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4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起,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10起,机动车违停219起,教育劝导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607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404起。
为全力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三亚交警持续在辖区城乡接合部、重点乡镇、城区重点路段及重点场所开展清查整治行动。通过流动巡逻、定点查缉、现场宣传教育等方式,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8月19日晚,三亚交警支队吉阳大队在三亚市迎宾路某路段开展酒驾夜查整治行动时,驾驶人郑某(男,38岁)驾驶琼B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郑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郑某因醉酒驾驶被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人何某朋(男,30岁)驾驶琼BA***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何某朋因酒后驾驶被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驾驶人陈某(男,32岁)驾驶琼BD***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陈某因为酒后驾驶被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郑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何某朋、陈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何某朋、郑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