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黄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直行,50岁的何先生驾驶面包车转弯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先生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在怎么支付医疗费上犯了难。
为解决赔偿问题,黄先生将何先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调解解决了此案。
黄先生诉称,2020年4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西门路颐和园西门至北坞村路口段北坞公园南门,何先生驾驶车辆由西向北行驶,黄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黄先生受伤。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先生负全部责任。
经过多方沟通和申请,北京市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了6万元,何先生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1万元,解了燃眉之急。
为解决剩余损失赔偿问题,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赔偿医药费36684. 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元、营养费5500元、护理费21400元、误工费17500元、残疾赔偿金694 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8元、住院用品费1044元,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该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何先生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
保险公司、何先生均辩称,认可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同意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了各方情况,为方便尽快一次性解决纠纷,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列为了案件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商解决。法院为各方安排了线上调解,主持调解工作。
经过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黄先生一定金额,何先生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支付黄先生部分经济损失,调解书对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亦进行了约定。
最后法院将调解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方,最大程度上方便了各方当事人,解决了此次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