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说,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时受理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
中国工商银行衡南县支行诉衡南县糖酒副食品总公司贷款利息纠纷一案,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该院执行。1994年12月29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糖酒公司沿江北路批发部仓库拟查封库存的洋河大曲酒500件。
糖酒公司批发部主任李宁静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库存洋河大曲为私人寄存。法院执行人员要求李宁静提供证据,李宁静未能提供,法院执行人员采取了异地扣押措施。
其后,秦德义、李宁静提供了其与衡阳市城北公安分局下属的雁北物资贸易公司购销洋河大曲的清账协议和调拨单,糖酒公司出具的被扣押的洋河大曲不是该公司所有的证明,及诉争的洋河大曲寄存在沿江北路批发部仓库以及仓储费证明。
1995年2月21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证据,决定解除扣押,将先前扣押的500件洋河大曲返还给赔偿请求人,并支付搬运费350元,对扣押期间损坏的10瓶洋河大曲赔偿225元。
1995年3月28日,秦德义等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因不服该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于同年5月3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衡南县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扣押糖酒公司库存洋河大曲时,由于事先未能查清被扣押物的归属,且李宁静以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世友当场不能、不愿出具证明,导致错误扣押。
后经查证被扣押的洋河大曲非糖酒公司所有,执行人员及时解除了扣押,返还给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返还的搬运费,并赔偿扣押期间原物损坏的价款。衡南县人民法院对错误扣押行为的处理是合适的,但处理决定形式欠妥,应予纠正。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货款利息以及扣押物因扣押在时间上可能造成的差价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于1995年8月8日决定:解除对500件洋河大曲酒的扣押,并返还给赔偿请求人,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