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个人破产案”公布 破产保护期10年 到期债务不自动免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21 10:06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1日了解到,日前,广东高院发布了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是广东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根据广东高院案例通报,因经营不善,王某慧、肖某翠夫妇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倒闭。夫妇两人因担保欠下了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两人名下有自住房产一处,已抵押给建设银行。肖某翠每月工资收入约8000元,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两人还有老人要赡养,两个孩子在读书需要抚养。

如按正常执行程序,法院会拍卖两人名下房屋,提取肖某翠工资收入,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再将两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中,两人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处置名下房产。鉴于两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结合两人的基本情况,法院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一)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二)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三)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其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

确定重组方案后,执行法官在夫妻俩配合下通过网拍处置了房产。扣除处置费用并预留部分租房费用后,建设银行的34万余元抵押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东莞银行获偿65万余元,平安银行获偿25万余元。扣划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存款及肖某翠工资收入共42万余元,扣除执行费后,东莞银行分配得款30万余元,平安银行分配得款11万余元。

今年4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官主持下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试点破产人王某慧夫妇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但提出两点修改意见:由于债权人国有银行的背景,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10年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某慧夫妇债务。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某慧夫妇收入情况变动,并设定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

债权人提出的意见最终得到王某慧夫妇的同意。最近,双方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年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广东高院介绍,本案为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退出路径,彰显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个人破产是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来申请债务“部分豁免”,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所需,以此获得“重生”。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深圳《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了全国第一个在法律层面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今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早在两地《条例》《指引》出台前,2019年8月12日,温州平阳法院受理并审定了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事实上,综合《条例》《指引》的内容,并非所有的“欠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

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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