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与其丈夫伙同村支书石凤刚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中,通过毁林抢建房屋、隐瞒违建性质、提高补偿价格等手段,意图骗取腾退补偿款人民币640余万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21日获悉,北京二中院以贪污罪,判处王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艳与其夫张广红伙同石凤刚、石阳、于万,于2013年至2018年间,利用石凤刚、石阳、于万分别担任北京长辛店镇辛庄村党总支书记及委员、村委会主任及委员、北京鑫盛泰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长辛店镇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辛庄村分指挥部执行组组长及成员,共同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辛庄村二期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中,通过在以“杜晓艳”名义承租的辛庄村4号路北土地上毁林抢建房屋、隐瞒违建性质、提高补偿价格等手段,意图骗取腾退补偿款人民币640余万元,因案发未得逞。
2018年12月1日,王艳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腾退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多项条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在庭审质证环节,辩护人出示的收据证明王艳的亲属缴纳30万元作为预缴罚金。
北京二中院认为,王艳伙同他人,利用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王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实习生 刘欣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