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临武县滴水源景区存在“买家秀”和“卖家秀”区别上了网络热搜。随后,不少网友发现,除了临武县以外,至少南京、长沙、郑州、荆州等四地的相关景区也都在宣传推广“天空之镜”,而且使用的照片雷同。除了宣传照与实际不符以外,也有网友称,部分宣传照片为盗用,并不是景点实际照片。其中一张照片的原图摄影师张先生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他在去年9月在河南新密拍摄了一组“天空之镜”照片,近日有朋友转发相关链接并跟他询问,他才发现照片被盗用。张先生说,令他比较生气的并不是照片被用,而是景区现场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宣传推广信息显示,多地的宣传文案发布方指向湖南一家文化公司。有景区工作人员称,他们是与公司合作,由公司负责宣传。对于宣传照和实际不符的情况,工作人员称,宣传是提前推广,现场想要拍好照片还需要技术。而文化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回应表示,他们策划了南京“天空之镜”后被其他公司抄袭宣传,他们只是发布了相关信息,对于其中有使用其他摄影师的照片,负责人称会与摄影师沟通协商。
事件
“天空之镜”现“买家秀”和“卖家秀” 宣传照片被指盗用
因为存在“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区别,湖南临武县滴水源景区被不少网友关注。在宣传照片中,景点范围比较大,照片拍出来非常美。但实际中,“天空之镜”上布满脚印,步道两侧只缠着几个布条。5月27日,景区回应称,在前期预热过程中,宣传团队把关不严,使用的宣传照片过度渲染,导致与游客实拍反差很大。后期的管理组织也未能跟上,造成现场凌乱的感觉。景区已立即全面整改,撤除相关广告。
随后,有网友称,除了临武县以外,国内多地都在开展“天空之镜”旅游项目,而且宣传文案相似,其中使用的照片也存在多张相同的情况,被指并不是景区实际照片。
北青报记者搜索看到,一个名为“鲸掌门”的微信公众号曾在5月17日推送多篇文章,称在长沙、郑州、荆州和桂林等地均有7D玻璃天空之镜在5月下旬盛大迎客,除了时间和地点以外,其中多张宣传照片均相同。此外,涉及到的长沙、郑州、荆州等景区也推送宣传文案,内容也指向“鲸掌门”公众号。
而除了存在“买家秀”和“卖家秀”区别以外,有摄影师发现,其中的宣传照片系盗用此前拍摄的图片,而且使用时并未通知其本人。
声音
原图摄影师:照片拍摄于去年 生气照片被用作虚假宣传
5月27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其中两张宣传照片的原图摄影师张先生,张先生称,照片拍摄于去年9月,地点则是在河南新密的伏羲山。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去年9月10日,新华网曾刊登张先生的这组照片,其中有三张照片被用于其他景区的宣传。
张先生说,有朋友将相关链家转给他,他才知道有照片被盗用。因为身在郑州,所以张先生说他联系上了郑州的景区,工作人员称已经将相关内容删除。张先生说,据他了解,郑州的“天空之镜”是由景区提供场地,由第三方公司负责策划营销该项目。此外,“天空之镜”在各地都有项目,但不是同一公司推广。
张先生对北青报记者称,他比较生气的地方并不是照片被盗用,而是照片被用于包装一些并没有达到宣传效果的项目。“生气的是拿了我的照片去骗人,如果实际真的很美,那可能我也不会计较了,我也没有计较。”
张先生发来的几张景区实际照片显示,在地面摆放的镜子上还立着一块比较矮的镜子,整体范围不大,镜子上也有一些印记。
回应
景区称实际拍摄需要一定技术 公司称已和摄影师协商
对于照片被盗用用于宣传一事,北青报记者联系了多个涉及到的景区。其中郑州相关景区工作人员称,“天空之镜”项目由景区提供场地,由湖南这家公司负责策划宣传,是一个临时项目,到6月7日结束。工作人员称,宣传照片中有一部分是实际拍摄的,也有一部分并不是。“要是想拍出照片中的效果,肯定需要一定的摄影水平。”
荆州相关景区工作人员则称,活动是在景区内开展的,但是借用了其他平台写了宣传软文进行推广。桂林一家景区工作人员称,他们的“天空之镜”是与湖南这家公司合作开展,“各地都是‘天空之镜’,地点不同,因为要先推广后搭建安装,所以没办法先用实景照片。”
而推送了相关文章的湖南某文化公司相关负责人肖先生对北青报记者称,他们在5月初在南京策划了“天空之镜”项目,收到良好效果,于是有很多公司在抄袭他们的创意。肖先生称,他们只策划了南京以及长沙的活动,而没有参与其他地方的活动。对于宣传文章在他们公司的公众号上推送,肖先生则称只是借用了他们的平台。“全国多家公司都在做‘天空之镜’,我们公司在业内还是有些名气,他们把内容写出来发给我们,我们公示出来。”
北青报记者看到,即便是在南京和长沙的活动宣传中,也同样出现了盗用张先生的图片,对此肖先生称,在推送文章的底部,他们特意注明“本文大部分图都是实拍图,为了美文需要少部分图参考网络,活动真实有效。”肖先生也表示会与原图摄影师张先生协商,妥善解决。
律师说法
如盗用摄影师原图宣传涉嫌侵权 借用网络图片也应核实
对于张先生照片被盗用宣传一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摄影师所拍摄的图片系其作品,除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外,任何人使用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营销公司在未经摄影师许可情况下,盗用摄像师原图用于景区宣传,是出于营利目的,非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之规定,著作权人即摄影师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有权向侵权人索赔。
赵良善称,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因其所盗用宣传图片并非是该景区实际照片,所呈现虚假照片会给景区及外地不知情游客造成极大的误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
而对于肖先生所称的注明部分照片来源于网络,赵良善认为,照片与实景无法对应时,仍涉嫌欺诈消费者,因为公司发布照片目的是为了营销,消费者凭借公司提供的照片慕名而来,如照片无法与实景对应,那么所宣传的照片就是虚假的,公司既然借用网络图片进行宣传,就有义务核实照片是否属实,拍摄者是否是在该景区所拍摄的照片,否则,属于间接故意性质的虚假宣传。
【版权声明】本作品著作权归北京青年报独家所有,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