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路边有人打架的时候,60多岁的老人张先生见状极力拉架劝阻,在纠纷逐渐平息后,张先生在现场突然晕倒在地,并当即被送往县级医院抢救治疗,但不幸的是张先生最终抢救无效过世。后张先生的家属将参与打架的人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0余万元。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打架的一方陈某补偿张先生家属3万元,另一方因已明确表示预付的6.6万元是自愿赔偿或补偿,法院判决他们不再进行补偿。一审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5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劝阻打架时发病 送医后抢救无效过世
张先生今年60多岁。他的家属起诉称,张先生一生勤劳、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深受乡邻好评。事发当天,张先生买东西的时候看到被告因停车纠纷打成一团,场面十分混乱,张先生不顾自身安危,极力拉架劝阻,混乱中头部不知被谁所伤,导致晕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40多天,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鉴定结论,张先生因劝架时精神高度集中,导致脑动脉血管破裂,劝架过程中的情绪激动可能为动脉破裂的诱因。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被告应当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向他们赔礼道歉,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对于起诉,打架的一方陈某称,原告要求他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定理由。张先生参与劝架属实,但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张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本案被告之间的纠纷行为无关,故张先生家属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他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在1万元以内承担补偿责任。
打架的另一方则称,本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但是可以适当补偿。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他们预先支付了6.6万元,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该款系自愿赔偿或者补偿,不要求原告返还。
打架者一审被判补偿家属3万
法院查明,2019年2月的一天,陈某带着其妻及岳母驾车至新宁县时,因剐倒了曹某摆放在店面前面马路边的一把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陈某与曹某的子女肖某刚、肖某枚的打架事件。张先生正好到此购物,恰遇被告等人发生纠纷,双方打成一团,张先生见状极力拉架劝阻,纠纷逐渐平息后,张先生在打架现场晕倒在地,并当即被送往县级医院抢救治疗,后张先生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挺身而出,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张先生上街购物恰遇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和打架,其不顾自己的安危进行劝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肯定和弘扬。原告主张张先生在劝架过程中情绪激动可能诱发脑动脉破裂导致死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定性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张先生不顾安危进行劝架,虽然劝架引起的情绪激动只是可能成为动脉破裂的诱因,被告不是直接的侵权者,但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有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考虑到张先生死亡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及政府的奖励等得到部分保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参与打架的各方作为受益人各补偿30000元的经济损失。陈某一方应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肖某刚、肖某枚作为打架一方,明确表示预付的6.6万元系自愿赔偿或补偿,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支持与鼓励,肖某刚、肖某枚不再进行补偿;3被告并无伤害张先生的故意,其纠纷行为与张先生的死亡后果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张先生家属的损失由被告陈某补偿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在他与肖某刚、肖某枚打架现场,张先生只是站在他身后进行了简单的劝解行为,其劝架行为在现场并没有人身危险存在或者说人身风险较小。张先生的疾病发作不是在制止打架过程中,而是在打架现场民警到场处警后发生的,张先生疾病的发作与打架和劝架不但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产生情绪激动的表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不是侵权纠纷,也排除了他与肖某刚、肖某枚的打架行为与张先生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事发当天张先生在陈某与肖某刚、肖某枚纠纷现场极力拉架劝阻、在纠纷逐渐平息后晕倒在打架现场的事实,因此张先生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
关于一审判决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陈某与肖某刚、肖某枚并非致害张先生的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张先生在陈某、肖某刚、肖某枚发生纠纷过程中拉架劝阻,却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张先生本次右侧基底节区出血主要为脑动脉自发性破裂导致的颅内出血,劝架过程中引起的情绪激动可能为动脉破裂的诱因,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作为受益者,给予家属不超过10%即30000元的补偿,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邵阳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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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