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0多万非法拘禁索要财物 赣州章贡区城管局原局长胡晓辉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02 17:11
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日消息,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胡晓辉受贿、非法拘禁上诉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晓辉在担任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章贡区城管局)局长期间,收受谢某(另案处理)的财物,在土方工程领域给予谢某关照,并让章贡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关照谢某,致使谢某在土方工程中的违法行为不被处罚或者少处罚,帮助谢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当了谢某等人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7万余元、港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胡晓辉为达到温某不再向其索要财物的目的,授意谢某等人对温某进行殴打、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胡晓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一审法院对胡晓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胡晓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7万元、港币4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胡晓辉不服,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晓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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