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如何依法从严惩处?最高法回应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4-08 10:44

4月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说,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万米高空容不得半点差池,依法从严惩处是法治护航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行为人在民航飞机上实施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一旦发生实害后果,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将防范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防患于未然。

他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解释》通篇贯彻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

具体体现在:

一是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具体规定。

与“两高一部”2024年1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解释》第四条将原来的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另一个入罪条件“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修改为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原则。

二是增加列举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

如《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构成“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导致航空器上“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扩大到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进一步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突出体现了对关乎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机组人员的重点保护。

三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如《解释》第一条明确部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又如《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行为人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犯罪,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原则精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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