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综合性法规立法,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督质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28 11:55

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草案”)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财经监督办法草案”)。两部法规落实上位法,并充分吸收成熟实践经验,形成“一条例一办法”的人大监督地方性法规体系。监督条例是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综合性法规,财经工作监督办法是配套法规。其中,监督条例草案提出,应当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支撑和数字化水平,推动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监督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的同时,坚持综合性法规定位。按照监督法要求,监督条例草案系统规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各种方式,整合吸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规的全部内容,择要规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核心制度。

监督条例草案共九章九十四条。其中提出,在监督过程中,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支撑和数字化水平,推动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结合本市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监督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核心制度作出规定。一是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作出规定。二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监督作出规定。三是对通过开展预调研、建立预算预审查工作制度、聘请财经监督顾问等方式,加强财经监督工作支撑,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效能作出规定。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大监督工作实践,《条例(草案)》第四章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执法检查议题确定的途径,并规定在执法检查开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预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附重点检查问题清单。明确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同步检查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制定、报备情况。规定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附发现问题清单。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一年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财经监督办法草案共计九章80条,对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发展规划实施及计划执行、预算执行监督,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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