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促进流动儿童在常住地同等享有养育、教育、医疗等保障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26 16: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等介绍《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孟志强介绍,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双方或者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流动人口中的重要群体。《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保障流动儿童基本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文件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协同”的常住地服务保障总体原则,促进流动儿童在常住地同等享有养育、教育、医疗、困难救助、精神关爱等全方位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作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牵头部门,聚焦人口流动新形势和儿童成长的新需求,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政策。2024年8月,民政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同步出台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划定了内容、明确了方向,基本搭建起“四梁八柱”的制度框架。今年5月,民政部等23部门又联合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将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得更细更实了,工作索引相当于一部流动儿童权益保障的“实用手册”,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让流动儿童及其家长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可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推动实现从“有清单”向“会落地、能落地、落地好”转变。

近期,民政部等27部门还将联合部署开展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精准摸排、精准建档、精细服务”专项工作,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儿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下一步,我们将以国务院《实施意见》为指导,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地落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岩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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