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将离职员工方某的真实姓名、工资信息一并公开。方某认为自己的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受到侵害,诉至法院。10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因公司披露员工私密信息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某上市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方某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未经员工同意擅自披露其薪酬明细,已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这一判决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向全社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在推进企业管理透明化的同时,必须守住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底线,厘清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
工资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核心体现,直接关联个人财产状况、生活水准与社会评价,属于典型的个人敏感信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员工的薪资数额、发放结构等信息,即便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具有一定的管理属性,但不意味着企业可随意对外或在内部广泛公开。企业若未取得员工明确授权,擅自将工资条、薪酬明细在群组、公告栏或办公系统中展示,无疑逾越了合法管理的界限,构成对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侵犯。
当然,企业并非完全不能涉及薪酬信息公开。在特定合规情境下,如实施集体协商制度、推行薪酬透明化政策,或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时,工资信息的适度公开具有合理性。但此类公开有两个前提:一是制度设计合法透明,已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员工;二是获得员工的知情同意,确保其对信息使用的范围、方式和目的有充分了解。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管理效率的同时,尊重个体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误将“管理便利”等同于“权利优先”,认为掌握员工信息便可随意处置。这种观念亟需纠正。现代企业治理在追求效率,还应体现对人的尊重。过度公开薪酬,不仅可能引发员工间的攀比与矛盾,还可能破坏组织信任,损害企业凝聚力。真正的管理智慧,在于在透明与尊重之间寻求平衡,而非以牺牲员工隐私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公开公正”。
此次判决也为企业敲响警钟:在数字化管理日益普及的今天,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已成为企业合规的重要课题。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薪酬、健康、通讯等敏感信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杜绝非必要披露。同时,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将尊重隐私内化为企业文化。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标尺。企业“披露员工工资”被判侵权,不仅是对个案不法行为的纠正,还是对全社会隐私意识的一次唤醒。在信息高度流动的时代,我们既要推动政务、企务公开,也要坚决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在法治框架下审慎行使信息权力,才能构建一个既高效透明又尊重个体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守住边界,方得长远。企业当以此案为鉴,在管理创新中,始终秉持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真正实现发展与尊重的双向奔赴。
文/汪昌莲
编辑/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