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亲人离世,留下的不仅是思念,有时还有遗产分割的纠葛。当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同一顺位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哪一方可以多分遗产呢?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被继承人的妻子女儿与其母亲围绕遗产分割引发纠纷。
朱大强罹患重疾,在其妻子孙芳、女儿朱莉莉照顾两年后不幸去世。朱大强之母张桂芬身患癌症,其称除儿子朱大强外还有两个女儿。三人就朱大强的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朱大强的遗产。
朱大强妻子和女儿称,朱大强生前一直由他们二人照顾,因此应当多分遗产,而张桂芬未对朱大强进行照顾,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张桂芬则称其罹患癌症、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因此应当多分遗产,而孙芳照顾朱大强是夫妻间的义务,孙芳在照顾过程中付出的精力和时间已经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了补偿,因此孙芳不应当多分遗产,对朱莉莉要求多分遗产没有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就双方主张多分遗产的问题,张桂芬年事已高且身患癌症,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朱大强并非张桂芬的唯一扶养人,其尚有两个女儿能够扶养其晚年,张桂芬虽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并非完全依赖于朱大强,故该情形亦属分割遗产应当考虑的情节。
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保护的财产,不因当事人意志而变更,不能作为孙芳对朱大强的生前照顾的补偿,结合孙芳、朱莉莉提交的证据,认定二人对朱大强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从立法精神的角度考虑,也正是为弘扬家庭亲属间的相互扶助精神,才有分配遗产时照顾多分的立法规则,仅以照顾是夫妻间义务不足以作为不得多分遗产的抗辩。
故该案既有多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的事由,亦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的事由,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以及对弱势方的照顾原则,该案遗产的分割比例应以均分为宜,即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最终判决案涉遗产由张桂芬、孙芳、朱莉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后一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尽照顾义务更多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
该案中,张桂芬、孙芳、朱莉莉均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均等继承,但是,张桂芬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孙芳、朱莉莉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均是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双方产生分歧的最大原因就是均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如夫妻中一方对另一半履行了更多的照顾义务,其他人在分割遗产时不能借口“照顾配偶是夫妻该做的事,在夫妻共同财产里已经算过补偿了”,做出在遗产分割时不应当多分的结论。
固然,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多照顾被继承人的一方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且夫妻共同财产本属法定财产,不因其他情况而改变。对于被继承人的照顾不仅仅是金钱的付出,更多的是精力、体力的付出,对被继承人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另一方面,因张桂芬处于年老患癌状态,亦不应当苛责其必须对患病子女尽较多照顾义务而据此对其少分遗产,而应当视其为弱势群体对其予以照顾。故本案做出三人均分遗产的判决。
法官表示,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推崇家庭成员的互相扶助以及对弱势方的照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睦相处,产生矛盾时及时沟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对方的感受以最大程度消弭分歧,达成共识。在双方无法自主解决纠纷时,也应当注意保留必要证据,如医疗票据、诊断、住院证明等等,在诉讼过程中充分陈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周超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