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卖货跑路找不到人? 最高法:直播平台要承担先付责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3-12 13:15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的第6场全媒体直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解读时对出现直播间卖货跑路找不到人的情况进行解读,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直播平台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承担先付责任。

陈宜芳表示,近五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3万件,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态势。

陈宜芳说,针对有些网购商家以商品已拆封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电商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因检查商品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商经营者一般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践中存在电商经营者事先标明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满足“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签收商品即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常见“霸王条款”,依法认定无效,更好维护消费者售后权益,畅通退换货渠道。

同时,针对网络商家提供的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陈宜芳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免费提供同样担责。网上购物时,商家经常通过附赠一些赠品促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商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另外,针对网络直播等新型购物方式维权问题。陈宜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直播带货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直播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真实信息要担责。针对直播间卖货跑路找不到人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直播平台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承担先付责任。针对产品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要证明已经尽了标明义务:既要标明自己不是销售者,还要标明谁是实际销售者,而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了前述标明义务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外观、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因素综合认定。

实习生 杨童宇 孙嘉怡

实习编辑 孙嘉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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