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森林是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近年来,我国森林生态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司法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一大批备受关注的损害森林生态环境典型案件被依法妥善处理,森林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司法力度前所未有,有力提升了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伴随林地、林木交易纠纷的增多,司法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手段不够丰富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在此语境下,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体现了与时俱进丰富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手段的主动担当,必将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科学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森林生态环境功能的充分发挥,依法保护是根本,合理利用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平衡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司法责无旁贷。此前,由于相关规则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处理林地、林木交易诉讼纠纷时,多遵循传统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而对确保生态优先审判效果的实现缺乏更多手段,客观上产生了对森林资源利用有余而生态保护不足、合理利用与依法保护不能完全平衡的问题,亟待司法对此作出积极回应。
此番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处理此类民事纠纷应贯彻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遵循,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更有助于克服过去处理这类纠纷因生态优先目标不十分明确所导致的“就案办案”、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偏差,从根本上为司法精准平衡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指明了方向。
森林具有减少碳排放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对于我国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意义重大。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在这方面探索出就地补种树木、异地植绿等森林生态修复基本方法。但从实际情况看,在一些森林覆盖率高、已经没有可供荒山荒地植树的地方,这些方法客观上着面临执行难。对此,司法解释吸收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林业碳汇修复生态经验,规范了林业炭汇交易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富有创新性的生态修复方案,补齐了过去森林生态修复方法过于单一的短板,从一个小切口解决了森林生态修复的大问题,更有助于司法服务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最高法此番发布的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与时俱进丰富了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司法举措。各级法院要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地让司法解释应声而落,促其真正释放出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满满法治正能量。
文/张智全
图源/新华社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