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卫视热门节目《声临其境》被诉侵权,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节目名称构成反向混淆,侵犯该公司“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
对于《声临其境》,许多观众都熟悉,这是湖南卫视推出的原创声音魅力竞演秀节目,让观众重新发现了许多专业表演领域的“好声音”。而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据资料显示,是一家以虚拟现实娱乐内容开发,及周边硬件外设研发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身临其境公司称,其享有“身临其境”商标及该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上的专用权。该公司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并出品的电视节目《声临其境》、推广该节目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侵害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快乐阳光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芒果TV网、爱奇艺网播出的《声临其境》节目并在节目中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也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对此,湖南台辩称,“声临其境”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是对涉案节目主题、形式、内容的高度概括和凝练,系叙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且“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存在明显差别,湖南台独立制作并播出涉案节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亦不构成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首先,“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联系,相关公众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反向混淆。
法院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电视节目制作完成并在电视台或其他平台中播放或传播时,节目名称以及与节目相关的标识的使用首先指向电视节目本身,发挥了识别涉案节目的功能,故三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最终,在此次判决中,法院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其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所谓“反向混淆”是指什么?据悉,这源于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与更为常见的正向混淆在产生混淆的方向上相反。当在先注册的商标因暂未使用而知名度低于在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时,相关公众基于其对在后商标的较强认知,而可能认为使用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由在后商标所有人提供,因此,反向混淆这一概念虽然并未在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范中得到明确体现,但实质也属于商标法禁止的混淆情形之一。
在当事人主张构成反向混淆的情形中,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除了考量标识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外,还应侧重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类别、内容及特点,权利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割裂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与在先商标之间的稳定联系。
近些年来,理论界对反向混淆的探讨很多,实务中也有很多司法人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了“反向混淆”作为断案的理由。以“非诚勿扰”一案为例。2010年9月7日,金阿欢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台)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珍爱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支持其诉求,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因不服法院裁判,便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认为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诉行为并非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或者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导致市场混淆后果的,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最终,该案以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不构成反向混淆告终。
“声临其境”一案的宣判,为进一步厘清判定商标反向混淆时需要考量的因素提供了参考视角,也表明了商标权保护范围和程度应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应的司法态度,对商标权人合理维权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引意义。
文/张楠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贺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