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从便利店购买“关东煮”食用,却发现汤底飘有死蚊子,随后他携带 “关东煮”返回便利店协商,因双方未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傅先生将便利店诉至法院。2月23日北京青年报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驳回傅先生的全部诉求。
原告傅先生称,其在被告便利店购买“关东煮”带走食用,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汤底有一只蚊子。被告便利店辩称,傅先生购买“关东煮”是带走食用的,没有证据证明“关东煮”是在售卖时就有蚊子,便利店并无侵权行为,傅先生也没有损害结果。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傅先生提供了照片和视频光盘,照片显示空杯子底有一只死蚊子,而视频光盘记录了打开空杯子密封盖见杯底有一只死蚊子。被告便利店表示照片和视频中的杯子是其公司的,但是不认可傅先生的证明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先生主张便利店出售的“关东煮”存在缺陷,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从便利店处购买了“关东煮”。由于不是堂食,而是将“关东煮”带回单位食用,傅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始出售的“关东煮”就有死蚊子,不能够充分排除蚊子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食品杯。
在傅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便利店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傅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对于不同食物,堂食和外带食用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一方面,对于非密封性食物,例如“关东煮”、烤冷面等,堂食与外带食用是有区别的。在店内食用吃出死蚊子,有高度或然率是经营者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赔偿金;但若外带食用吃出死蚊子,异物进入食物的途径多,消费者举证证明食物本身存在缺陷的难度大,起诉至法院也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对于密封性食物,例如罐头、饼干等,堂食与外带食用没有太大区别。密封性食物的包装袋上有相应的生产日期、配料、营养成分表、生产者、场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异物进入食品的渠道单一,若打开后发现食物中有异物,则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