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最大年限,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
意见要求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落实从严管理,在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学籍管理、学分认定、训练竞赛、离队伤退、奖励处罚、赛事要求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建立淘汰退出机制;深入推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制度改革。
运动员学籍和学分管理方面,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专业,除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课程”可替代体育课程必修与选修部分,每学年所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考试不及格者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高水平运动员能够按时高质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异的可获得奖励学分;参加比赛未获得名次、因集训影响学业考核而不及格者,经审核批准对相关课程予以补考或重修。
伤退、离队与退学管理方面,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因伤病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确有必要休养的,凭诊断证明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伤病痊愈或到期后应立即归队。在毕业学年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在校期间不得在国外实习。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不服从学校与体育部门的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可予以退学处理。
奖励与处罚管理方面,高校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精神、物质奖励。思想进步、学习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学校推免生申请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按学校推免统一规定和办法申请推免资格;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