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了系列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呼吁大家携手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
长江支流里放地笼网捕获一条中华鲟
去年8月15日19时许,忠县的李某来到长江一级支流水杨溪合力大桥下水域放置虾笼捕鱼。次日7时许,李某返回该水域收虾笼,将捕获的疑似中华鲟一尾存放于自用船舱内。
随后,他驾驶该船从洋渡镇赶集返回自用船停靠位置时,被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物种为中华鲟,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为500000元/尾。本次鉴定中华鲟为幼体,参考整体价值为50000元/尾。
当天,在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李某将所捕中华鲟放归长江。
另查明,涉案的作案工具为地笼网。被告人李大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并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1000元。
该案经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1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为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认定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馋猫”放密眼网长江支流捕获胭脂鱼
去年8月3日,聂某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禁用的单层胶丝刺网(密眼网的一种)1副,在长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捞水产品翘嘴红鲌1尾、鲢鱼3尾、鲴鱼2尾、鲫鱼1尾、疑似“胭脂鱼”1尾。
经鉴定,聂某捕获的渔获物中疑似的1尾“胭脂鱼”为鲤形目,胭脂鱼科,胭脂鱼属胭脂鱼(Myxocyprinus asiaticus),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聂某捕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
经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聂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捕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胭脂鱼1条,聂某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为此,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