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得含有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应当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将一直持续至8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乳蛋白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给生产企业更换标签标识留出了6个月的缓冲期。征求意见稿提出,产品标签与新要求不一致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标签变更,变更后应当停用原标签,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文/记者 张楠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