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金融控股公司来了!6月4日,央行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央行受理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是自去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落地实施以来,首批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获得受理的公司。在业内人士看来,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申请获得受理在意料之中,两者在2002年就曾获国务院首批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的批准,作为央企金控的代表,其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程度高等多方面优势。
金控公司设立步入实质性阶段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授权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同日,央行重磅发布《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并且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根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目前这两家机构提出申请、央行受理,这是《金控办法》实施之后的规定动作,表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接下来,会有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被受理并且成立。”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是央企综合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代表,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程度高,市场地位高。而央企金控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主要依靠央企充足的资本、较高的地位等优势,较早获取各类金融牌照,控股金融企业,掌握核心金融资源。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分析称,中信和光大两家公司成立时间长、规模体量大、“牌照齐全”、经营较为规范,监管部门受理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有望塑造很好的范例。
两家公司模式或有不同
虽然申请均获得受理,但根据公告来看,两家公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或有不同。
具体而言,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是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100%持股;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3.16%、财政部持股33.43%。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分析,从公告判断,光大集团很可能是整个集团转为金控,因为光大集团非金融板块不多,适合集团变为金控的模式。
据统计,目前光大集团旗下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兴陇信托、光大实业、光大永明人寿保险等多家子公司,且光大集团股东持股情况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3.16%,财政部持股33.43%,与其申请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情况一致。
相比之下,“中信集团则因非金融板块占比高,没办法把整个集团变为金控。”孙海波说道。
因此,中信集团通过设立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模式成立金控,设立申请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由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有,后者为上市公司。
“此次中信集团采取设立金控子公司方式,主要是为满足监管准入要求,对其内部的股权结构进行理顺,剥离部分实业类资产并将各金融类资产进行整合的结果。”周茂华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对于这两种模式,中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肖斐斐分别将其概括为“大金控”模式与“小金控”模式。所谓“大金控”模式,即将全部业务纳入金控公司主体的模式。该模式除融资、财富管理业务外,还将支付、征信等泛金融业务也予以纳入,可能是面临最严格条件下的监管要求。
至于“小金控”模式,即将金融业务与原生业务(如科技业务)剥离,并将金融业务纳入新设立金控公司主体的模式。肖斐斐称,“小金控”模式通过将金融业务与原有产业或科技业务相隔离,在不影响原生业务开展的同时,亦有助于保持业务的灵活性与创新性。
今年3月,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光大的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的金融控股集团。以融促产、以产助融、产融合作、相得益彰,是光大作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的最大特色,也是最大潜力和最大优势。
同样是在3月,中信集团董事长朱鹤新表示,作为全牌照的中央金融企业,中信集团正在整合旗下所有金融类资产,成立金融控股平台公司,打造一流金控平台。
相关配套细节尚待明确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两家公司申请获得受理仅仅是开始,下一阶段预计相关配套细则会陆续出台。
董希淼称,目前央行受理上述两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但尚未批准,预计后续关于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等重要的办法会加快出台。
肖斐斐也表示,《金控办法》中,有6项“另行制定”,最为核心的是涉及金控公司并表监管的相关内容,包括并表范围内的资本、杠杆率、资产负债率监管要求等,后续明确要求或成为金控监管松紧的关键要素。
比如,《金控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此前,在2020年9月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提到,下一步会完善制度框架,对金控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则等。
在董希淼看来,对于金控公司而言,对于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应当建立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另外,今年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还提出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建议。
白鹤祥认为,《金控办法》属于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在与其他部门规章相冲突时难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落实实质有效控制和相关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据。同时,由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尚未纳入《金控办法》监管范围,存在立法空白。上述《金控办法》存在的问题,短期而言将影响《金控办法》的落地落实,长期而言不利于我国金控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势在必行。(第一财经)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