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万进口宾利因发动机号出错"成摆设" 英国宾利回应
成都商报 2020-06-01 20:11

300多万元的进口宾利,发动机号竟然出错了。作为世界顶级豪华汽车品牌,这应该是一件发生概率极小或许本就不该发生的事吧。但,它确实是发生了。

近日,成都车主章先生介绍,2014年9月他花费300多万元购买的宾利车,在2017年转让时才发现发动机号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不一致。“迷迷糊糊开了两三年,要是发生什么安全事故咋办?”

2018年,章先生以涉嫌欺诈消费起诉经销商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令章先生没想到的是,败诉了。章先生称,如今几百万元的豪车只能停在家里“当摆设”,“不敢上路,不能出手,明知购买保险无用却不得不购买,车辆年检还只能装傻不敢声张……”

目前,章先生已再次委托律师,追加英国宾利公司为第三被告,继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尴尬:

300多万元进口豪车

被怀疑为“组装车”

2014年9月,章先生通过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宾利成都经销商)定购了英国纯进口宾利飞驰2993cc轿车,车价310万元。其称,按照销售公司的一条龙服务承诺,当年11月章先生付清车款,由销售公司完成了该车辆的注册(上牌)登记并交付章先生使用。

2017年年底,章先生欲将该车转让,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却被告知该车辆发动机号与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所载不相符,过户无法完成。同时,被购车者怀疑该车可能是组装车。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所载发动机号为CYC001360,而车身实际发动机号是CYC001375(发动机现场拓号)。

“自从购车开始,车辆一直是自己及家人正常使用,并未对车辆进行过任何拆卸、改装,也未发生过大小安全事故,发动机号怎么就会不一致呢?”章先生百思不解,自己通过多年打拼,花费几百万元买来的难道真是个组装车?

为此,章先生专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该车辆进行了未拆卸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车辆发动机整体未进行过拆卸,发动机号码也未进行过打磨、挖补、垫片、篡改等。

闹心:

“几百万买了个摆设”

车主质疑销售公司

“自从发现车子信息不符后,我就再也不敢使用该车了。”章先生说出了自己心中的担忧。

章先生介绍,首先是安全问题,万一出个安全事故,“交警部门肯定认定该车为假车,保险公司就会拒绝赔付,我就会负全责。万一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后果就非常严重了。车在路上跑,谁又敢拍着胸脯说百分之百安全呢?”

“其次是保险问题。购买保险不知道是按车身发动机号购买,还是以车辆登记证书信息购买。”章先生表示,他担心自己每年花费的保险费用很可能是打水漂。

另外是车辆折旧贬值的问题。章先生介绍,车辆长期停着不用比正常使用对发动机的影响更大,折旧贬值也更快。

“卖也卖不出去,用也不敢用,几百万买了个摆设。”一想到自己的爱车变成如今的样子,章先生感觉特别闹心!

对于章先生的担忧,一名一线交警介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车辆发动机号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不一致的情况,交警部门一般会对车辆进行查扣,调查其是否涉嫌“走私”“克隆”或其他违法情况。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则很可能会影响车主的保险理赔。

另据一位从事汽车保险理赔的业内人士介绍,发动机号不一致,确实可能存在理赔上的麻烦。不过其也提到,发动机号并非确认保单的唯一途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单、行驶证向匹配的车架号进行确认。

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车辆发动机号应该为“CYC001360”,但销售公司却出售给自己一台发动机号为“CYC001375”的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难道没有对车进行检查吗?

法院:

经销商明显存在过错

但不构成欺诈

与经销商沟通无果后,2018年,章先生委托律师以欺诈消费为由,将经销商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购置税及相关损失,共计金额956万余元。

该案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其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于2019年2月28日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公司向章先生所售车辆确实存在发动机号与销售合同不一致的情形,但该事实不能说明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文书称,经销商作为一家豪车经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应当更加细致地服务消费者,应对车辆的文书和品质进行认真查验,其在销售时没有认真查验发动机号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但是,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真实发动机号并不能给公司带来额外收益,销售公司没有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发动机号除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所用外,并不会影响章先生正常使用,虽然在转让时会有不便,但并非不能解决。所以,不能说明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驳回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英国宾利总部:

工作失误

出厂时写错了

庭审中,宾利成都经销商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来自英国宾利总部,经中国驻英大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英国宾利总部回应称,车辆出厂时公司工作失误,将发动机号写错了。

红星新闻记者见到了英国宾利出具的《公证书》原件。英国宾利汽车有限公司在《公证书》中声明:2014年该公司生产一台宾利飞驰V8车辆,车架号为SCBEN53W4FC041584;该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生产时安装在这台车上的发动机序列号为CYC001375;由于公司失误,2014年5月30日,出具的文件上的发动机序列号错误写成了CYC001360,文件包括“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装箱单”。

同时,该份《公证书》的附件中还提及,关于“SCBEN53W4FC041584”发动机编号不一致的问题,公司已经检查了这台车的制造记录,可以确认实车的发动机号是CYC001375。对此,已经将系统中的错误进行了更正。

“作为一个全世界的顶级豪华汽车品牌,售价高达几百万元的纯进口豪车,说错就错了?而且错得如此轻描淡写……”章先生对此很是气愤。

经销商:

发动机号不易见

愿意补偿30万元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见到了宾利成都经销商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大部分进口车的发动机号都是不易见的,包括宾利在内,其发动机编号在发动机底部。

该负责人介绍,车辆从出厂后,到海关再到销售店内卖给车主,最后登记上牌,主要是依据随车的文书和柔性标签。作为销售商,如果到店车辆有问题,可以直接反馈厂商,没必要也不会为了一辆车去欺诈客人。

该负责人同时称,在知道章先生所称发动机号不一致的情况后,便与厂商进行了联系,也一直愿意配合章先生去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另外,对于客户遇到的这种问题,在与厂商沟通后,愿意给予30万元的补偿,但章先生最终并未接受。

“30万元?车辆从发现有问题到今天,鉴定费、保险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都已经花费了近80万元,加上车辆折旧、豪车体验、精神折磨等,已经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了。”说到这里,章先生有些激动。

车主:

我的损失谁来赔?

将英国宾利公司列为被告再诉

“宾利公司写错了,经销商查验交付不负责,不该出错的都在出错,却没有人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章先生说。

章先生表示,虽然当前受疫情影响,向英国宾利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花费的时间比较漫长,但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不计成本继续诉讼,期待法律还他一个公道。

目前,章先生已委托律师,继续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宾利成都经销商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及英国宾利汽车有限公司3者作为被告,要求3被告连带承担责任。

代理律师:

销售车辆与事实不一致

销售者需完成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

章先生一案代理律师王鹏超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中,对汽车销售中欺诈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17号案例的裁判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承诺的汽车情况与事实不一致,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律师认为,根据17号案例,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3项内容:第一,销售者承诺的汽车发动机号与实际发动机号不一致,该项可由消费者提供车辆销售合同举证;第二,汽车发动机号与实际不一致非消费者所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消费者未对车体进行换缸,该不一致的结果非消费者所为;第三,在已经确认汽车实际发动机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销售者。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已履行过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来抗辩消费者主张的欺诈行为。

王鹏超认为,本案中,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前两项的证明责任,而销售者需要完成其告知的举证。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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