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山东
1月2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通报了一起行政诉讼的审理情况,引发热议。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化名)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该面包已经过期,遂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向当地食药监部门举报了该超市,并申请奖励。负责处理此事的济南历城区食药监,虽认定贾龙举报事项属实,却仅发放0.2元奖励金。双方因此发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时,认为食药监所做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
案件公开后,很快引发众多关注。不少人表示,对举报者奖励0.2元无异于变相打压举报;但也有人认为,食药监曾提出贾龙系“职业打假人”,从维护营商秩序的角度来说,确实不应对其“职业打假”行为进行高额奖励。1月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独家对话事件当事人贾龙,据他介绍,该案系今年9月二审结束,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就收到了新的奖励金,大概2000元左右。对于食药监称其系“职业打假人”一说,贾龙表示:“法律上并没有打假这个标签可以给谁贴,我可以承认我是一个维权比较多的消费者。”
事件
举报过期面包,仅被奖励2毛钱
这并非贾龙遇到的唯一一次“低价”奖励。2017年3月13日,贾龙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款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后,就打电话向所属区食药监局进行了投诉。很快,历城区食药监局处理了涉事超市,没收2.02元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此后,贾龙向历城区食药监局提出奖励申请,获得2毛钱奖励。无独有偶,差不多相同时间,贾龙的另一起举报经槐荫区食药监局证实属实,但仅拿到3毛钱奖励。认为如此“低价”的奖励,不仅不能支付自己为举报所付出的成本,也打击了自己维权的积极性,贾龙将两家食药监局诉至法院。最近被公开的正是历城区这起,不久,与槐荫区的案子也将开庭审理。
“我光路费也不止2毛钱”
回忆起拿到2毛钱奖励时的心情,贾龙说:“感觉很受打击,我前前后后跑几趟,光路费也不止2毛钱啊。”他介绍,2017年3月13日,自己向历城区食药监局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并申请奖励。同年9月4日,历城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贾龙举报事项属实,并对涉事超市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元;2、罚款5万元。
既然超市已经被处罚,那么自己该拿到手的奖励肯定也没有问题。9月25日,贾龙应历城食药监局通知,提交了申请举报奖励的相关材料。没想到,等到10月24日,自己收到奖励时,却发现此次奖励只有2毛钱。怎么这么少?心怀疑惑的贾龙于是向历城食药监局提出质疑。2017年11月10日,历城食药监局向其出具《奖励情况说明》,称贾龙举报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案,已依法处理完毕,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济南市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其奖励金额0.2元。
贾龙对《奖励情况说明》中提到的“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感到不满,在他看来,在明明已经有最新的全国适用奖励办法的情况下,即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67号《奖励办法》),历城区食药监仍坚持用济南地方性规范文件,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67号《奖励办法》,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重新给予自己奖励。
食药监称举报人系“职业打假”
面对起诉,历城区食药监首先解释了自己所做奖励的合法性。根据其解释,之所以选择《济南市奖励办法》作为奖励依据,一是因为该文件系依法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并没有效力层次之分;三是根据山东省乃至全国相关规定,均授权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考虑到目前济南市尚未出台新的奖励办法,贾龙的举报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并无不妥。
除此之外,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历城食药监局还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贾龙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其中最主要的主张就是,上诉人贾龙系“职业打假人”,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
二审判决重新进行奖励
贾龙和历城区食药监局的官司打了很久。其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参考《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考虑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仅2.02元,历城食药监局对贾龙奖励0.2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贾龙诉讼请求。
此后,贾龙又提起上诉。9月,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该案。济南中院认为,依据不同的规范文件,贾龙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从0.2元到2000元不等,差异较大。“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于2017年9月对上诉人贾某某实施奖励时,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判处历城食药监撤销原奖励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奖励。该判决系终审判决,1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济南中院了解到,判决已经生效。
解读
职业打假VS食品监督,如何权衡
在济南中院的二审判决中,不仅详细介绍了该案来龙去脉,还对法官审理该案的思路进行了细致解读。其中提到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取得平衡。事实上,这也是近年来困扰许多商家、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商家均反映,被“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烦不胜烦,最终只能赔钱了事。但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负面新闻,又促使大家希望食品药品领域多一些较真的消费者,以监督企业、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对此,济南中院表示:“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
选择奖励办法应对消费者有利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贾龙因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并详细提供了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被上诉人历城食药监局依法查处后应依法给予上诉人贾龙一级举报奖励,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历城区食药监局对上诉人贾龙作出的奖励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关于如何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问题,济南中院认为,首先,应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地域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均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应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三,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
济南中院认为,行政奖励应符合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性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67号《奖励办法》关于奖励数额不低于2000元的规定,应属对举报人的承诺,若不予兑现,有违诚信原则。
鼓励公众参与举报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
此外,济南中院还提到,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还应当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出售过期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无合法手续制售药品等现象屡禁不止,各类负面事件更是刷新了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认知,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赖。因此,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势在必行。
法院提到,为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又印发13号《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67号《奖励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均体现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通过社会公众来发现并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达到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目的。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贾龙予以奖励,更加契合当前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立法目的。
举报符规定时,应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
对于食药监部门提出的奖励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的担忧,济南中院表示,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的举报符合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对投诉举报行为予以行政奖励应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所谓兼顾,就是在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所谓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间寻求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举报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依法应当获得奖励,现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也并未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明确界定并排除。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
济南中院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打假对规范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以打假的名义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厂商等进行威胁、敲诈的行为扰乱了营商秩序,不具有正当性,不应予以支持。如果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确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贾某某在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处。
对话
“只奖2毛钱打击积极性 现在两千元已拿到 ”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济南中院公开的相关资料中曾提到,历城食药监局认为贾龙(化名)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由于食药监部门并未就上述行为予以认定或处置,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出相应答辩意见或证据,济南中院最终未采纳其提交的《关于对贾龙相关情况的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贾龙确实常常陷入“打假”风波。仅裁判文书网上,与其相关的民事案件就多达15页,几乎都是买卖合同纠纷。不过,贾龙对“职业打假人”这一标签并不认可,他否认自己借此获利,“赔偿或者奖励,其实往往还不足以支付成本。”在他看来,他只是一个维权比较多的消费者。
2000元奖励已经到手
北青报:这个案子是什么时候二审判决的?
贾龙:2018年9月26日,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北青报:刚开始知道奖励只有2毛钱的时候,您什么反应?
贾龙:当时第一反应是自己被刁难了,因为我为了这个事前前后后跑了好几次呢,花的钱也不止两毛。奖励两毛,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维权的积极性。
北青报:现在是不是已经拿到新的奖金了?
贾龙:嗯,案子判了没有多久,新的奖金就拿到手了。
北青报:方便透露下新奖金是多少钱吗?
贾龙:2000左右,按照4%的比例给的。
北青报: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呢?
贾龙:可以理解,但谈不上满意。因为按理来说我赢了官司,食药局就可以选择在4%至6%的区间内对我进行奖励,那为什么不选择6%?
为维权自学相关法律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食药监局曾提出您是职业打假人,对此您怎么看?
贾龙:国家法律上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个标签,当然我也承认,我是一个维权比较多的消费者。作为公民,我有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权利。这没有毛病,符合国家国情,也符合法律规定。
北青报:大概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维权?
贾龙:2012、2013年吧,当时媒体上报道比较多,社会上也开始重视食品安全。慢慢的我开始尝试自己维权,在监督的同时,希望能够给相关企业做出处罚,让食品生产商、销售商改掉自己的违法行为。
北青报:我注意到,您参与的大部分案件都没有请代理律师,是专门学习过相关法律吗?
贾龙:嗯,我自己不是专门学法律的,但一直很喜欢。开始维权后,有一直在翻阅相关法律书籍,也会看看案例、听听其他案子的庭审。
自称这次维权成本不止2000元
北青报:现在维权,收益能覆盖成本吗?
贾龙:不能。打官司经常需要几地跑,不仅需要时间成本,也需要交通、住宿等方面花费。而且打行政诉讼,赢的概率并不高。像这次这个案子,我配合职能部门调查执法,然后又举行听证会、提交证据、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还得录询问笔录。前前后后我跑了5趟,去的对方离我住的地儿,大概有17公里。拿了2000块钱的奖励,花了3000块钱的费用。仔细想想,有点不值,只是任性而已。
北青报:那您目前本职工作是什么呢?
贾龙:我是自由职业。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炒股、理财。
北青报: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您现在除了自己打官司以外,还曾被山东鄄城县某村村委会推荐为一个消费者的代理人是吗?
贾龙:嗯,那是一个老乡。当时买了一个茶叶,不太合格,在我鼓励下决定起诉维权。
北青报: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贾龙:除了历城区这个案子外,当时我还在济南槐荫区成功举报了一起食品经营违规案例,当时槐荫区食药监局奖励了我3毛钱。过两天这个案子开庭,希望法院能够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实习生 郑雪
编辑/熊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