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一年半卖了600余公斤,这种“面面儿”就是毒品
检察日报 2024-06-04 23:38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毒品交易与毒资流转、清洗相伴相生,我们办理的这起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洗钱案中,刘某、杜某等5人同时实施了毒品交易和洗钱行为,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同步打击上下游犯罪。”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在鄂尔多斯市打击治理洗钱违法和犯罪专项工作推进会上发言时表示。

刘某等人制毒所使用独立小院的内部场景,洗衣机、白色桶、黑色桶等都为刘某的制毒工具。

刘某等人自制毒品600余公斤,以“网上交易+异地物流”的方式贩卖,收取毒资后为掩人耳目,指使他人通过取现、转账、充值游戏账户等方式自洗钱。3月8日,经乌审旗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洗钱罪判处刘某、杜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6万元至1.4万元不等。

凭高中化学基础自制毒品

“我提前准备了一个桶,在桶里先放两斤某物质,再加入……再搅拌、晾干……‘面面儿’就制作成了。”面对讯问,刘某脱口而出“面面儿”的制作配方,在被问及如何知道配制比例时,其回答说是凭借高中化学基础自学的。刘某是山西人,他所说的“面面儿”是当地毒贩对咖啡因粉的代称。

在日常生活中,咖啡早已成为大众消费最多的饮料之一,据了解,一杯咖啡通常含有80毫克至175毫克左右的咖啡因,可以暂时驱散睡意,起到提神作用。然而,高纯度的咖啡因添加剂则发生了质变,在我国纯咖啡因已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范围,属于一种毒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咖啡因属刑事犯罪,数量为200千克以上为涉案毒品数量大。

2022年2月,因赌博欠下巨额外债的刘某在和网友聊天时得知,山西当地的“面面儿”市场很好,便有了通过制作销售从中获利的想法。他凭借之前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加上网络自学,经过后期多次实验,得出了咖啡因粉的制作配方和比例,成功制作出咖啡因粉。

打着“兽药”的幌子在网上售卖

发现赚钱“新大陆”的刘某,迫不及待地大批量制作咖啡因粉进行售卖。他在某电商平台注册账号,打着销售“兽药”的幌子,在网上很快找到了买家,且对方需求量很大。

在巨额订单诱惑下,刘某决定扩大再生产。他四处寻觅安静、人少且不易被发现的地方作为固定制毒场所,并招兵买马,将好友董某、孙某、杜某、吕某、员某、张某纠集起来,承诺他们每参与一次制毒就可以分得1万元好处费,并最终将制毒窝点选在了远在僻静农村的张某家中。

刘某还着手解决了原材料供应问题。茶碱是制作咖啡因粉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属于药品,依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买卖。刘某则通过电商平台联系到原某,原某先后6次共为其提供茶碱550公斤。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买家通过某电商平台联系到了刘某,双方谈妥以邮寄颜料、洗涤剂等物品的名义,将咖啡因粉从山西运到鄂尔多斯。经查,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刘某等人通过网上交易、异地物流的方式贩卖毒品达600余公斤。

担心用自己的账户收取毒资会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用杜某、吕某、董某、孙某的微信账户、银行账户收取毒资,再指使他人通过取现、转账、充值游戏账户等方式将毒资转移。最终查实,刘某通过多人支付账户掩饰、隐瞒毒资571万余元。

赚到“大钱”的刘某,还负担董某等6人的日常高消费,因为来钱快,几个人一晚消费能达数万元。

一案双查,力求罚当其罪

“网上交易+异地物流”非接触式贩卖毒品的方式,增加了案件查办难度,乌审旗检察院坚持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一案双查”,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分析交易账单,对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查,以涉嫌洗钱罪对刘某、杜某等5人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乌审旗检察院全面分析研判案件,仔细辨别赃款的来源和去向,重点从刘某等人的犯意联络以及在毒品犯罪中的职责分工、角色地位、获取利益等方面梳理证据,最终准确认定了刘某等人贩毒和洗钱的事实。

刘某、董某等人得知自己还涉嫌洗钱罪,情绪异常激动。经过办案检察官的多次释法说理,刘某等人了解了“自洗钱”行为的概念以及洗钱罪的法律规定,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放下了思想包袱,自愿认罪认罚。

2024年3月8日,法院采纳了乌审旗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刘某、杜某等8人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海洛因、冰毒等大众熟知的毒品类型外,一些含有致瘾成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该案中刘某等人制售的咖啡因粉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咖啡因会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成瘾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所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咖啡因,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咖啡因,容留他人吸食或者介绍买卖咖啡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357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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