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一纸罚单背后的金融票据大案:客户经理未尽责致民生银行损失3000万
财联社 2024-04-22 13:48

财联社4月22日讯(记者 彭科峰)一张轻飘飘的罚单背后,竟然隐藏了一起金额达数千万的金融票据大案。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路支行客户经理包海,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予以禁业7年的行政处罚。

今日上午,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多年前,包海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导致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发生人民币3000万元损失,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未经实地核查 客户经理轻率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据相应文书披露,包海,男,1975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原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客户经理。 据包海自述,自己自2010年到民生银行工作。2012年底,其作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客户经理,经朋友介绍与黄石泰信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黄石泰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结识。此后,刘某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了交易融资“购销通”授信,包海负责主办该授信业务。

包海表示,自己和评审部门的贺某一起到刘某的公司办公地点,该公司提供了2012年的审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及公司税务申报系统中的报表供其审查。“但是并未对该公司账务报表上的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此后,他和同事贺某分别出具了调查报告及评审报告。

据悉,报告获批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黄石泰信公司及湖北石油燃料油分公司签订了上游三方协议,并与黄石泰信公司及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下游三方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为黄石泰信公司开具承兑汇票,该汇票开具后,由其直接送至上游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用于购买下游公司指定的燃料油,湖北燃料油分公司见票后向银行出具收款确认函并直接向下游公司湖南新华联公司发送货物燃料油,湖南新华联公司收货后直接将货款打至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指定的专用回款账户。

2013年4月份,刘某公司在民生银行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针对该笔业务,民生银行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一共给黄石泰信公司开具人民币3个亿的承兑汇票。后据了解,包海未对黄石泰信公司申请放款时提供的贸易合同的真伪进行核实。

2014年4月16日、17日,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具了人民币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按照“购销通”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包海应直接将汇票送达至上游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但在刘某的催促下,包海直接将承兑汇票交给了刘某,让其带给上游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并取回《收款确认函》。刘某当天就把《收款确认函》带回来交给包海,此后民生银行对上述函件进行验印确认后存档。

企业法人骗贷后用于还贷 导致民生银行3000万资金损失

那么,这起看似正常的票据承兑事件是如何案发的呢?据文书披露,2014年10月开始,刘某所申请的贷款开始逾期。2015年3月,包海和同事前往湖北燃料油分公司对账,发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出了问题”,且总额达6000万元。此后,有关人员进行了报案。

据有关部门查明,刘某并未将该笔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上游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而是利用私刻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燃料油分公司”印章,伪造了两份湖北燃料油分公司的收款确认函交给了包海。此后,刘某将上述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私自贴现,所得现金中人民币3000余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等,另外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继续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缴纳保证金。

另外,刘某又于2014年4月22日、4月23日获得了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刘某将该4000万元汇票交付给上游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购买了燃料油并私自对外予以销售,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黄石泰信公司其他债务及刘某的个人债务。

2015年8月,公安机关对包海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4月19日,包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关部门认定,包海的行为造成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金损失。

法院一审认定,包海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一审认定包海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当事客户经理否认自己存在过失 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一审结果出来后,包海并不服气,随即发起上诉。他表示,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无任何决定权,即自己并不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虽未对贸易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但《黄石泰信公司“销售通”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对此未作出明确要求,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失。

二审法院指出,包海作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客户经理,具体负责主办本案所涉授信业务,是对公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对刘某所提供的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尽到调查核实的工作职责,也未按照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送达至上游公司,而是将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予刘某,致使刘某通过私刻公章将银行承兑汇票私自兑现,造成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资金损失达人民币3000万元。故其否认自己系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辩解,与已查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包海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联社还注意到,去年9月底,同样位于湖北地区的汉口银行及一支行被监管部门开出两张罚单,金额共计365万元,其背后也涉及一起涉案金额1.5亿的票据承兑大案。当事客户经理刘志坚也未实地核查导致银行损失1.33亿元。最终,刘志坚获刑并被禁业10年。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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