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资电影引发的纠纷。一名投资人向影业公司出资16万元,享有一部影片0.1%的票房净收益权。由于主创人员与合同约定存在出入,影片未如期完成等原因,影业公司被告上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影业公司退还投资款并支付3.2万元违约金。
孙先生诉称,他与某影业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
影业公司辩称,涉案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但2020年2月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定于2020年初的拍摄计划推迟,最终于2021年7月疫情缓和之后才完成拍摄,目前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影片上线审查,合同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孙先生无合同解除权;现在拍摄完成的影片的出品人、制作人、导演以及相关演员虽然与《投资协议》约定的人员不同,但协议对此约定的是“最终以实际出演人员为准”,影业公司并未违约。同时,因影片已经制作完成,预计半年内可上线播出,影业公司不属于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所以不同意孙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载明了主创团队的主要人员,虽标注最终以实际出演人员为准,但电影最终实际演职人员应与《投资协议》载明的主创团队人员的当下市场知名度、认可度、期待程度、演技等保持一致,才能保证票房收益基本不受影响。现影业公司拍摄的电影主创人员均非《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人员,实际出演人员与协议约定人员的当下市场认可度、期待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影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业公司称因疫情原因导致拍摄延后,但是协议载明的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及送审的时间均早于疫情发生,且新冠肺炎疫情并非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现影片的筹备、摄制、后期制作及送审时间与协议约定的2020年贺岁档/暑期档上线时间严重滞后,目前仍未进行公映。故法院认定孙先生签订《投资协议》获取票房收益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享有《投资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双方《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投资总额的20%。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影业公司退还孙先生投资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影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目的是获得孙先生的影片投资,孙先生签订《投资协议》的目的是按照投资份额享有影片票房净收益权,所以电影主创团队的构成、阵容系影响孙先生是否进行投资以及投资收益的关键因素。电影实际主创人员与协议约定人员的当下市场认可度、期待程度等均存在一定差距,各阶段完成时间也远滞后于协议约定,孙先生获取票房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通讯员 周芸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