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重庆涪陵某妇产医院的驾驶员陈某不仅被扣除工资1万元,还被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应由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医院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此,一审法院判处医院补发陈某被扣除的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当事医院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 未在朋友圈转发单位链接被扣工资还被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重庆涪陵区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每人200元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不仅如此,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还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
仲裁机构裁决后,陈某和医院都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判决:医院补发工资赔偿5万余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该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妇产医院以劳动者未按要求在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由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单位不能侵占员工私人空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微信朋友圈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越来越广泛。有的单位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直接将员工朋友圈信息转发情况与员工报酬考核挂钩,并对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惩罚。法院提醒,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劳动者在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文/姚永忠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