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滥伐林木、盗挖古墓葬、保护古树……6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爱护环境,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三男子盗挖明代土司夫人古墓获刑+赔偿
2020年8月至12月,杨某明邀约并伙同薛某、周某新对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蒲花土司夫人古墓进行了破坏性盗掘,盗得陪葬物品30件,包括银凤冠、金帐钩、金簪、金人物构件、金坠饰、铜圆币饰、金吊坠、宝石嵌件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中含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6件,其余为一般文物;案涉墓葬为明代古墓葬,对研究土司历史、土司的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经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认定,开展案涉墓葬抢救性考古工作和紧急性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经费概算为733543.8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遂请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明、薛某、周某新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明、薛某、周某新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法院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杨某明等3人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
同时,杨某明、薛某、周某新实施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文物资源损失和破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3人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杨某明、薛某、周某新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墓葬行为的决心,对推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具有重要司法引导作用。
古树设置夜景灯饰管理部门被告上法庭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上游新闻记者看到了一起有关古树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步行街内编号为1928、1923、1921、1931的古树上,被设置有夜景灯饰,且直接钉在上述古树上,该行为影响了古树健康生长、使自然文化遗产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8月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古树管理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对古树保护的不当行为。随后,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意见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事实上的违法。补挂古树标志牌,加强管理与养护。
2021年5月8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古树保护管理职责违法,并判令某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对四株古树采取有效保护管理措施。
被告某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四株城市古树长期存在以损害树体的方式设置夜景灯饰的情形,破坏古树资源。被告作为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被告某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纠正了违法行为、已依法全面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古树健康隐患已消除,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必要。
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某行政机关对某步行街编号为1921(榕树)、1923(幌伞枫)、1928(菩提)、1931(榕树)的4株城市古树的保护管理未及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某行政机关因怠于履行古树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对城市古树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大对古树资源保护力度,以司法手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留住城市名片和百姓乡愁。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