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基本法正式迎来“三读”!强化机构监管 禁止这类期货市场营销活动 明确合约概念
期货日报 2022-04-21 14:38

经历三次起草、前后历时近9年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迎来“三读”。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提请审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跨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监管,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加强对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从草案三审稿修改细节来看,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中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以及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开展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对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都十分重要。草案三审稿重点考虑这些方面,既是对二读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及时回应,也说明了立法部门对衍生品市场交易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视。总的来看,三审稿对上述方面的加强和完善,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衍生品市场交易,防范交易风险,而且有助于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进一步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

据新华社最新消息,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强化机构监管,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草案三审稿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实践表明,强化对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管,就抓住了衍生品交易风险尤其是场外交易风险处置的关键。”韩乾告诉记者,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提供相关法治保障,可以更好地规范衍生品市场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

新湖期货首席风险官黄雪莲也表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风险市场,加强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功能,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草案三审稿中提到的强化机构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对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相关服务机构的运行和服务规范,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说,草案三审稿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运行,明确资质牌照,强调特许经营。整个行业也必须在制度不断完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业务,有市场准入原则和监管标准,避免引发金融风险以及社会风险。

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草案三审稿提到,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

记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二审稿并未提到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景川表示,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向交易报告库报告衍生品交易相关数据,并妥善保存所有衍生品交易相关数据、交流信息记录等,一方面将有利于市场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也将更加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吸取的重要教训,通过报告库的建设着力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落实穿透式监管,实时监控相关主体交易行为,对于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重大金融危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韩乾说。

明确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概念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规定: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对此,韩乾表示,按照国际有关组织的定义对衍生品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也有利于统一各界认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今后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进一步明确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也将避免地方远期合约交易场所以期货名义进行交易的乱象发生,对于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交易分别管理,厘清边际。”景川说。

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

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并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根据三审稿,未来境外机构在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时,将与境内机构一样需要有资质、资格以及牌照并且遵守境内的期货法规,服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也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景川表示,此次明确将境内、境外以及境内外合作期货业务统一纳入期货监管机构审批、监督以及管理的范围,能够对各类期货业务从整体上加以规范,确保其在法律约束下有序展开。

韩乾表示,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并将其相关主体和相关行为纳入监管范围,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利于防范境内主体参与境外市场交易的风险,维护境内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逐步对外开放,期货行业的开放是其中重要一环,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深入地参与到我国期货市场,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开展营销活动的管理,将促进期货市场双向开放的国际化发展。”黄雪莲说。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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