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遇电梯故障后发心脏病,向物业公司索赔,法院判了!
潇湘晨报
2022-03-30 18:33
2021年4月28日16时45分许,吉林68岁的邹老太乘电梯回家,遇上电梯开关门异常和下坠的问题,当日邹老太突发不适,经住院诊断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心律失常等症状。
邹老太认为在自己乘坐电梯前和出电梯回家后均无异常情况发生,而且只会是电梯滑坠给自身心理造成惊吓,而后引发心脏病。因此,邹老太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查,涉案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维保记录等均齐全,物业公司也在电梯内张贴安全须知、曾组织安全演习。
一审法院认为,面对突发事件,邹老太有三次双手推抵动作且在几次电梯门打开时(未到邹老太居住楼层)没有离开电梯而是选择继续乘坐,邹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人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故对邹老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邹老太不服上诉,并提供微信记录拟证明涉案电梯经常出现故障。
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老太在电梯故障发生时已68岁,家住17楼,乘坐电梯是其回家的基本方式,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面对危险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不能因同乘人员未有损伤而推定邹老太在电梯下坠过程中无碍。虽邹老太主张自己未曾患有心脏病,但邹老太未能提供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心律失常等心脏疾病与本次电梯下坠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邹老太在电梯故障发生后急诊检查诊断为心悸,并于同日住院治疗,而因电梯下坠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疾病的复发符合生活常理,故对邹老太的损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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