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获利,总能想出层出不穷的营销方式与噱头,而其中明星代言效应效果尤佳。但是为了获利“被代言”那就不那么美好了。3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在自己的商品上,印上了明星刘涛的肖像,被刘涛发现后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处该化妆品公司赔偿刘涛100万元。
刘涛“被”形象代言,涉案商品链接仍可购买
2020年6月5日,莎乐美公司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中,登记了涉案产品“中其定格魔液”养眼嫩肤能量套产品,并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号。莎乐美公司还作为发布厂家,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登记了“中其定格魔液”的商品。而河南中琪公司,则是上述产品的备案生产企业及“中其”品牌的登记持有人。
这款化妆品之所以引起争议,在于化妆品的包装上印有刘涛的人物形象。2020年9月1日,刘涛向莎乐美公司和河南中琪公司寄送律师函,希望通过诉前沟通方式解决此纠纷。在这封回函中,莎乐美公司承认涉案产品包装,确实是他们生产的,但相关包装设计是由河南中琪公司提供的。
在发现被侵权后,刘涛方面也整理一份侵权情况一览表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尽管刘涛已经寄送了律师函,但截至2021年9月7日,94条涉案商品的链接,仅两条进行了下线处理,其余均可正常打开。也就是说,印有刘涛人物形象的涉案产品仍在网上销售。
不仅如此,就刘涛取证内容粗略统计,涉案侵权产品在河南省的郑州、许昌禹州、濮阳南乐、平顶山、许昌、焦作、福建省的漳州、三明、厦门、广东省的广州、贵州省的贵阳、安徽省的宿州、山东省的菏泽、泰安、辽宁省的大连、鞍山、江苏省的无锡、常州、浙江省的杭州等全国各地均销售有涉案侵权产品。由此可见,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及销售范围极广,且至今仍在各地销售和宣传。
法院:构成侵犯肖像权,刘涛获赔100万元
鉴于对方的嚣张行径,刘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在审理案件时,法院认为该案有两个焦点,其一为莎乐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刘X的肖像权,第二点则为若前述成立,莎乐美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涛提供的多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莎乐美公司生产的河南中琪公司旗下“中其”品牌产品,外包装上未经肖像权人刘涛许可,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为配图,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生产、销售和宣传。
莎乐美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河南中琪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备案生产企业及“中其”品牌的登记持有人,共同侵犯了刘涛的肖像权。
至于莎乐美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法院也有自己的考量。法院认为,刘涛作为知名影视演员,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莎乐美公司将刘涛的肖像图片,修改成涉案化妆品品牌代言人的广告形象,容易使相关公众形成涉案化妆品与刘涛之间存在品牌代言关系的误认,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
而且莎乐美公司在收到刘涛的律师函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还继续在线上线下销售、宣传涉案产品。河南中琪公司更是在诉讼过程中,试图通过注销公司免除责任,侵权情节较为恶劣。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莎乐美公司、河南中琪公司连带赔偿刘涛经济损失100万元。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