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李某突发脑溢血昏迷,嫂子拒绝支付高昂治疗费用,弟弟李小某主动垫付十多万元,但后来其嫂却不认账,为此还闹上了法院。
12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原告李小某胜诉,追偿14.7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李某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一度昏迷不醒,前期费用由妻子王某支付,但经一段时间治疗后,王某不同意再在手术单上签字,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弟弟李小某主动垫付十多万元让其兄继续治疗。李小某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嫂子王某,双方就相关费用谁来承担未达成一致意见。
哥哥脱离危险后,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哥嫂归还其垫付的费用。澎湃新闻从秦淮法院获悉,诉讼期间,李某转入康复治疗,难以到法院参加庭审,但他表示不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希望亲自到法庭发表意见。该院遂以巡回法庭形式,在李某所在的康复医院审理了这起家庭成员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庭审期间,王某辩称,李小某作为李某的胞弟,自愿救助哥哥,不同意返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生病住院产生的费用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支付,弟弟李小某垫付了部分费用,起诉哥嫂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某虽系李某胞弟,但其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同胞之情,但不是法定义务。鉴于李小某诉求中追偿金额17万元中包含了部分正常的人情往来,最终认定其支付的医疗费用为14.7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秦淮法院民一庭庭长葛岚表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因生病住院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对外偿还。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不同于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去履行。
李小某与李某虽为亲兄弟,但均已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李小某基于手足之情垫付相关费用,抢救生命垂危的哥哥,符合社会道义,其行为应给予肯定与支持。”葛岚说。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