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籍男子许某成在一制假烟窝点当搬运工仅8天,就因该窝点被查处,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许某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11月28日,许某成和高某春(另案处理)经化名叫“阿树”的福建老乡介绍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干活。到达丰顺县以后,二人直接被一辆皮卡车载到一个很偏僻的山凹里。之后,许某成才得知这是一个制假烟窝点,他被安排负责搬运货物,工资一个月3000元到40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工资。然而,许某成工作仅八天,还没有领到工资,该制假烟窝点就被查处了。
2019年12月6日,丰顺县公安局联合梅州市烟草专卖局、梅州市公安局、丰顺县烟草专卖局在丰顺县黄金镇一山上查获一生产假烟窝点,现场抓获许某成等人,缴获生产假烟的卷烟机、接嘴机(YJ23型号)和柴油三相交流发电机各1台,各种品牌的散装烟支252万支、烟丝、印字水松纸、卷烟纸、滤嘴棒等若干。缴获的烟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丰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合计2833020.93元,其中涉案烟草制品货值合计2388020.93元。经查,许某成在上述制假窝点负责搬运烟丝、成品烟支工作,在该窝点工作八天。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因制假烟窝点尚未完成最终的销售行为即被查处,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成受雇佣参与制假窝点的工作,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