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牵出 4S店利润难言之隐
第一财经日报 2019-04-18 07:27

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发酵多日,购车过程中被收取的1.52万元金融服务费,不仅牵扯出汽车金融服务费这一4S店的灰色收入链条,引发相关部门对汽车金融服务中存有的不透明地带进行重视。西安当地税务部门对于车主所交的“金融服务费”的调查说明,更进一步暴露了背后的灰色产业链。

按照车主的说法,在该奔驰4S店办理的贷款业务来自于“奔驰金融”,因此她质疑的关键点在于4S店和奔驰金融收取这些费用的合理性。央视新闻4月16日消息,据西安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车主所交的“金融服务费”,实际上是第三方陕西元胜公司派驻在西安利之星4S店的工作人员收取的。

记者从银保监会了解到,中国银保监会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展开调查,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

什么是“奔驰金融”

在维权女车主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款服务协议上,显示获批的贷款为419160元,其中3%,计12575元,为车主向元胜公司支付的报酬。元胜公司只留贷款金额的1%,另外2%打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费为名,为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4S店为这位奔驰女车主提供的金融服务,为何突然从“奔驰金融”变成了一家第三方的金融公司或者小贷公司?

从工商注册信息提供的内容,看不出这家公司和奔驰金融有关联关系。这对车主是否也构成了欺骗?

对此,一位熟悉汽车金融服务链条的人士告诉记者,是否构成欺骗其实取决于当事双方的沟通过程中对于“奔驰金融”的定义和理解,比如说一个经销商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有来自于厂家的奔驰金融、有银行的信贷也有第三方金融公司的方案,另外,有些4S店自己也有小贷公司或者金融公司,通过前端为后端的金融公司输送客源,获取利益,这些都符合法律,也非常普遍。

担任国内多家汽车贸易集团法律顾问的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林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理清奔驰事件,关键是要解决汽车销售链条中存在的问题。

“在汽车销售领域,主要涉及四方关系,分别为消费者-经销商-厂商(供应商)-政府职能部门,前三者构成了汽车消费中的完整链条。而包括保险公司、银行或贷款公司、精品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辅助的劳务的代办机构,则处于这个链条之外。”张春林说。

这一案例的含混点在于车主是不是自主选择的第三方金融,如果是,则不构成欺骗行为;反之,这家店以奔驰金融为名义,实际上提供的却并非奔驰金融,则存有欺骗行为。

另外一家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内部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确实也存在。这种事情厂家金融公司也都知情,他坦言要去管控事实上很难,“经销商和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推什么样的金融产品给客户”;另一方面,在举证层面上,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打着厂家金融的幌子去为其余的金融公司或者三方公司服务。

目前市场上能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银行;二是汽车金融公司;三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利率上看,银行的利率相对来说更优惠,汽车金融公司次之;但是从征信和办理门槛来看,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相对严格,融资租赁公司门槛相对更低也更加灵活。

4S店会根据用户情况进行推荐汽车金融服务,大多会选择银行信贷,而资质相对差一些的客户会选择融资租赁或者小金融公司。小的金融公司为了获得客户,会采取“返点”的模式与4S店的业务员进行合作。业务员可能以用户“资质不好”为话术,将客户引向这些在利率上并不占优势,但流程更简单的小公司。这也是目前汽车金融在落地过程中存有的灰幕之一。

汽车行业的消费信贷起步并不早,随着车市的爆发而迅速发展。鲸准研究院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占比55%,汽车金融公司占比32%,其余为融资租赁等。

4S店的“苦衷”

作为汽车经销商,能否收取“金融服务费”?

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相关部门此前并没有明确表示不能收取,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这是明显的不合理收费,应予以遏制。

在“金融服务费”之上,又产生了一个新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即4S店为何要收取“金融服务费”,换句话说,就是为什么要收取各种杂七杂八的隐性费用。

而这,就要回到4S店的盈利模式。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一般而言,高端品牌的盈利模式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1.车辆销售价款的返利(品牌车都是统一指导价格,如果经销商擅自调整价格,可能承担特许经销协议的违约责任,严重的可能被厂家取消授权);2.增值产品服务和代办服务,主要为提供汽车装潢产品服务,包括贴膜、安装导航、倒车影像设备、更换座椅等,代办服务如保险代办、贷款代办、上牌代办等;3.售后收入。

“按照业内平均水平,销售利润、增值服务利润、售后收入利润大约占比在10%、40%和50%,而经销商建设一个4S或者5S品牌店铺,以某高端汽车品牌为例,一般投入的成本都在1.5亿~3.0亿元人民币。如果要收回投资,仅仅依赖销售车辆的返利,几乎没有可能。”该业内人士说。

张春林也认为,长期以来,一些外资品牌或者合资品牌汽车供应商在与经销商签署授权经销协议时,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经销商无法从正常销售车辆的价款中获得收益。实际上供应商的垄断行为已经导致经销商仅凭销售车辆本身无法维系生存。最后,为了生存,经销商不得不增加服务,以解决因利润不足产生的生存危机问题。

随着汽车市场由增量变为存量市场,车企对于汽车金融业务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一方面缘于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都非常巨大;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产品下沉,以及消费力的提振。

不过,张春林认为,首先,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得到满足,经销商在收取消费者各项费用时,应当予以明确告知且写入合同,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依法出具收款证明。政府部门对于供应商(厂家)的协议垄断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减少对经销商的市场行为的干预,净化品牌汽车市场,从而最终实现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厂商)共赢的良好汽车市场秩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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