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支持了履行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要求支付家务补偿的诉求。
李梅、丈夫刘刚(均系化名)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其间李梅常年在外省工作,刘刚照顾家庭和孩子。后李梅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刘刚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在李梅离开期间尽心尽力照顾了孩子及家庭,为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李梅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李梅常年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李梅提出离婚,刘刚亦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离婚。
对于刘刚请求李梅给予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梅在外工作期间,均由刘刚在家照顾家庭和三个子女,由此可见,刘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其请求李梅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补偿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和李梅经济状况予以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李梅补偿5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刘刚离婚,原告李梅补偿被告刘刚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赋予了履行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互相支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与责任。本案中,李梅常年在外工作,其间由刘刚照顾、抚养子女长大,刘刚尽了较多家庭义务与责任,现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刘刚有权请求李梅支付离婚家务补偿。家务劳动各个家庭内部需求有别,个案之间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亦有差距。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的认定,可以结合当地物价及生活水平、补偿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以达致夫妻利益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家务劳动没有薪酬,但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合理评价家务劳动付出方的贡献和价值,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有助于夫妻双方参与、分担家务劳动,共筑幸福的港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胡克青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