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周某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坚持到下班,回家后仍未缓解便拿医保卡再就医,结果不治身亡。该男子离世后,他的死亡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其家人与淮安市人社局等部门展开了近两年的“拉锯战”。日前,淮安市人社局根据法院终审判决,对周某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决定。(10月29日《扬子晚报》)
从行政复议到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再到法院终审认定视同工伤,当事人家人的维权一波三折。此前人社局和法院一审均不对该男子死亡认定视同工伤,主要源于其“未径直就医”。虽然这种认定结论有法可依,却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司法裁判平衡法理和情理,判决让未径直就医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令人欣慰的是,在本案中,法院终审认为这名未径直就医而致死男子下班回家自行治疗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这种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司法价值取向,是平衡法理和情理、守护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为今后处理类似工伤认定难题提供了参照。
劳动者遭遇伤亡事故未径直就医不能被认定工伤,直接源于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坦率地讲,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48小时限制,并非故意抬高工伤认定门槛,而是尽量让工伤认定少些漏洞,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既关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乎国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支付,应该对其设置严格的时限。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而不顾情理。众所周知,不同疾病因救治方式不同,死亡时间会有较大差异。在工伤认定中死守48小时时限,既有悖救治方式不同而导致时限不一致的医疗规律,又可能让遭遇工伤的职工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无望,被迫放弃抢救与治疗。因此,对未径直就医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不死守48小时时限,十分必要。
实际上,工伤认定标准不能死守48小时时限,为此,最高法在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了扩大化解释,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对不以“48小时时限”为唯一标准认定工伤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类似“未径直就医”情形不能认定工伤的难题,值得肯定。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通过典型个案的处理,对工伤认定标准问题的解决提供示范。这起劳动者未径直就医而死亡被法院终审认定工伤的案件,就极具范本意义。这解决了未径直就医劳动者工伤认定的现实难题,为今后立法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奠定了实务基础。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