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性暴力、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范围。其亮点在于,围绕家庭暴力的具体发生形式在条文中新增了性暴力和经济侵害两类家暴行为。
反对并惩戒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是多年来备受关注的议题。而重庆市将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列为家暴的做法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意义和示范价值。
通常来说,所谓的暴力主要是指主动积极地对他人实施殴打、击打、侮辱、谩骂等直观可见的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将直接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摧残,尊严受到贬损。而且在传统的公众认知和法学理论中,不作为的方式往往不会被认定为暴力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譬如,对邻居、朋友、陌生人实施辱骂、殴打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与邻居说话、不给朋友财物则并不违法,往往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
然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仅不应主动地实施侵害行为,而且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冷暴力。对此,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双方互负忠诚义务,对共同财产具有处置权,互相具有抚养互助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不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侵害行为只是最起码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而不作为的方式也可能剥夺弱者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例如,夫妻生气后,一方长时间不理不睬对方,孤立对方,让对方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或者一方收入较高限制另一方的日常开支,控制其必要的消费支出。这些都属于不利于家庭和谐、侵害弱者权益的行为。
前述冷暴力和经济控制方式严重摧毁着婚姻的正常根基,冲击着被害方的生存独立性、自尊、自信和自我价值认同。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样的方式也会带来对另一方伤害和侮辱。如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可能立马释怀和好,而长时间的孤立和冷漠,则可能会让对方陷入崩溃自卑。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不作为方式早已被《民法典》作出否定评价,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将面临法律责任,甚至是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现代社会中,家庭关系不能否定家庭成员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关系。对一切形式的家暴说“不”,维护平等文明的家庭关系早已成为社会共识。重庆市将非正常经济控制以家暴论处,这种对常识和强调和重申,充分体现出对弱者全面无缝隙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导向,是对健康文明婚姻观和家庭关系的有力捍卫。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