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绳遛狗,遇到放养的猫,狗扑猫后,猫狗迎面“大战”。狗主人负伤流血,这场冲突的背后,谁来担责?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宠物追逐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
阿楠经营一家店铺,并在店里养了只宠物猫。一日晚,阿楠的宠物猫未拴绳在店铺门前人行道上溜达,小颖用绳牵着自家宠物狗(博美犬)经过时,狗首先追扑猫,猫受惊后反扑并追抓狗。小颖见状立即抱起狗,但猫仍不停地扑抓宠物狗和小颖,导致小颖腿部多处抓伤。
小颖受伤后打车到医院治疗并注射了五针狂犬疫苗。事发后,小颖报警并要求阿楠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由于阿楠拒绝赔偿,小颖遂诉至法院,要求阿楠赔偿损失11384.65元。
中山市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阿楠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没有对猫进行有效管理控制,任由猫在店铺外人行道上自由逗留,猫与狗发生追打中,猫不停地扑抓小颖及其宠物狗,导致小颖被抓伤,阿楠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小颖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小颖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遛狗时虽有牵狗绳,但没有对狗进行有效控制,导致狗首先追扑阿楠的猫,从而引起本案。法院认为,小颖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阿楠的责任。此外,关于小颖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颖受伤未达到伤残等严重程度,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因小颖未提供医嘱建议证明休息天数及工作收入证据,法院酌情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误工天数(每次就医计算半天,误工时间为2.5天)计算误工费为375.71元。
为此,法院酌情减轻阿楠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由阿楠对小颖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阿楠赔偿原告小颖损失887.93元,驳回小颖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息诉服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章程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