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某公司要调整一名员工的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不成,竟为员工建立了一个四人工作群,一人打工,三人监工,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员工每天发送工作日志,其他三人只关心一件事:有多少任务没完成,直到员工因任务繁重持续考核不达标被公司开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5万元。
2020年底,黄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经理,工作内容为带领团队开展业务推广。2022年7月,公司在该地区进行业务调整,与黄某协商将岗位由业务经理调整为业务员,或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与黄某达成一致。当月,公司将黄某所管理的业务员调岗至其他团队从事业务员工作。
8月,公司建立名为“黄某业务沟通群”的钉钉群,群成员共四人,除黄某外其余三人为管理人员和人事。管理人员通过钉钉群每日向黄某布置工作任务,要求黄某每日10点前发送当日工作计划,完成2家以上新增客户并填写拜访小记,完成10家以上的客户回访并填写回访日志,18点前发送当日工作总结。
黄某在工作几日后提出任务繁重无法完成,管理人员未予理会,人事每日在群内发送黄某未完成工作的情况。
2022年10月,公司向黄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业绩考核持续不达标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诉至崇川法院,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万元。
法院经审理,在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在与黄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表面上将黄某调岗为业务员,并建立专门的工作群对黄某进行工作管理。
但事实上,公司每日对黄某安排明显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在黄某提出任务繁重无法完成后不予理会,只是单纯地记录黄某未完成工作的情况,上述事实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4.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本着双方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精神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既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出于业务调整、实际经营变化等原因,对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进行调整,属于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此时,用人单位既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也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一味消极应对,应当及时作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