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期游玩海洋动物观赏场馆时,张丽丽(化名)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故将海洋动物观赏馆的管理方天天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天天公司赔偿张丽丽医药费160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3600元。
张丽丽诉称,其前往海洋动物观赏馆参观时,在海豚区斜坡处由于地面太滑摔倒。当时其正常跟随人群行走,且当时场馆昏暗,标识并不明显。滑倒后,其感觉轻微疼痛未在意,但中途有些疼便打车回家,后发现上台阶抬腿就痛。当天其就前往医院挂了急诊,医生从疼痛程度及按压情况判断为骨裂。事发后,其多次联系场馆管理方天天公司协商解决,均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天天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6000元、2个月的误工费5000元、营养费1000元。
天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张丽丽的诉讼请求。公司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张丽丽摔跤的位置有安全提示,有很多游客走过,没有摔倒。监控录像显示有反光提示,张贴了标识标牌,有广播提示游客安全,场馆运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不认可张丽丽所述损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根据事发监控录像,张丽丽在天天公司管理的海洋动物观赏馆游览时,行至斜坡处滑倒受伤。事发地点灯光较暗且为斜坡,安全提示标识不明显,天天公司就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张丽丽的各项损失,经法院根据医疗费票据核算自费金额为1600元,对张丽丽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张丽丽主张误工时间过长,法院根据其伤情酌情判定误工期为15日,根据其提交的单位证明、账户交易流水、劳动合同酌情判定误工费为2000元。张丽丽主张营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选择到公园、景区、室内活动场馆、餐饮店等场所进行休闲娱乐,而确保人们玩得开心、玩得放心就需要相关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相关经营者、组织者,需依据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及特别标准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官也提醒,受害人在因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损伤时,应及时就医,留存票据,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